探放水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29 14:15:42 阅读 4462

裴沟分公司整和矿井。

探放水及注浆加固管理规定。

近段以来,各整合矿井技改工作正全面开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分公司各矿实际情况,为加强整合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省局及集团公司整合矿井防治水精神,除分公司水害评价中水文地质资料清楚,明确不需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外,其余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注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必须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加固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探放水、注浆加固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擅自进行采掘活动的,对矿罚款5000元/次。处,并对矿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罚款各500元/次。处。

并责令矿井该采掘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不听分公司安排直至停止矿井一切作业活动。

3、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必须编制《探放水、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内容包括封面、矿审批意见、设计、措施、示意图等),报分公司审批(至少提前三日)。由分公司审批后是积极措施有效,否则视为无措施。未编制《探放水、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措施》或未经分公司审批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对矿罚款3000元/次。

处,并对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罚款各300元/次。处。分公司未能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影响工程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处。4、整合矿井收到分公司《探放水、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意见后,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学习、贯彻、会签,并认真按照“审批意见”全部落实,否则严禁进行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对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擅自进行施工的,对矿安全矿长罚款200元/次。处。

5、整合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在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探放水、注浆加固准备条件进行初次验收,确保施工地点支架安全、排水正常、供电可靠、通讯完善、避灾线路畅通等,并填写初次验收表(参加人员签字)。探放水、注浆加固准备条件和格后报请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经分公司许可后,方可进行探放水、注浆加固施工。探放水、注浆加固准备条件整合矿井未初验,对矿罚款1000元/次。

处,未报分公司验收,擅自施工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的,对矿款500元/次。处。

6、分公司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探放水、注浆加固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分公司安全生产人员有权立即指令矿方停止施工。出现前述情况,未及时指令矿方停工的,对分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矿方拒不执行分公司指令施工的,对矿方依照第2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7、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下孔口管(套管),孔口管(套管)施压良好,并上好安全阀门,方可正常开钻,否则,罚款500元/孔。 次。同时,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打钻纪录,打钻中孔深、水量,见碴、空、木、水位置及下孔口管(套管)情况必须记清。

打钻中记录不清罚款100-300元/次。

8、每一次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完毕后,矿总工程师应对施工相关技术资料分析总结,并依据分析情况提出恢复掘进意见,经矿“五职”矿长以上领导会审签字后,下达恢复掘进通知书。无分析总结,对矿方罚款500元/次,并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次;无恢复掘进通知书擅自掘进施工对矿罚款3000元/次,“五职”矿长以上领导未会审签字视为无恢复掘进通知书。

9、恢复掘进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允许掘进的距离、下一次探放水的位置及在掘进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能保证采掘安全的,矿总工程师严禁下发恢复掘进通知书。

10、整合矿井《探放水、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按照郑煤集团水防[2007]第4号文件“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探放水及注浆加固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的精神要求执行。

11、探放水、注浆加固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按分公司要求及时对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内容包括设计、措施、审批意见、贯彻学习会签记录、施工原始记录、技术总结、恢复掘进通知书等)。未对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建立档案的,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次;对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完工后,收集资料不齐的,对总工程师罚款50元/次。

12、整合矿井对探放水、注浆加固工作中存在问题对分公司不及时汇报,按重大事故不汇报对矿进行罚款。

13、分公司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对探放水、注浆加固工作疏于检查,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每次对相关认元罚款100-300元。

1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裴沟分公司。

二000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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