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29 14:15:42 阅读 6761

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井下探放水管理,确保矿井不发生水灾水害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进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和资源,切实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地测科负责全矿探放水技术的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机电管理室负责井下探放水机电设备、排水管路的协调、审批。

第四条技术管理室负责形成排水系统队伍的安排工作。

第五条安全质量检查科负责探放水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和对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窑的组织调查工作。

第六条通风科负责井下探放水过程中与小煤窑探透后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七条各施工队组负责本施工区域内探放水及排水工作。

第八条劳动工资部负责施工队组工资结算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地测科根据小煤窑开采范围和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探放水地点或位置。

第十条在探放水前,由地测科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措施,探放水设计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探放水前,技术管理室安排队伍,必须严格按探放水设计中所规定的要求形成排水系统,并保证完好,确保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探放水前,施工队组要在现场准备好堵水材料如、木楔、

棉纱、黄泥等材料,施工队组必须将堵水材料用专用工具箱存放并悬挂材料管理牌板,该工具箱要求距工作面不超过100m。

第十三条地测科准备钻头、钻杆、送水器等探放水材料,现场派人跟班作业和收集资料,保证探放水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探放水前,施工队组要将探放水材料运输到现场,安装钻探设备,并保管好钻探材料。

第十五条由施工队组准备好煤电钻及探放水设备,在地测科的指导下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十六条安检科小班安检员现场把关。

第十七条钻探过程中,通风科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跟踪观测,瓦斯出现异常,瓦检员组织相关单位配合按措施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每次探放水完毕后,地测科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队组允许向前掘进的安全距离,施工队组必须按通知书要求严格控制掘进距离,严禁超距离掘进。

第十九条施工完毕后,施工队组必须将所有钻探设备及材料交回地测科。

第二十条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地测科应编制探放水报告或总结,并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根据探放水报告安排相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月末,由地测科对施工队组的钻探工程量认可后,劳动工资部负责工资结算。

第二十二条防突、喷浆等头面,施工排放孔及喷浆作业不得与探放水工作同时作业。为有效防止钻孔内瓦斯异常涌出导致断电,队组要对施工的超过20m的探放水钻孔进行封堵。

第二十三条施工队组要对《探放水管理牌板》及“标志点”严格管理,严禁乱涂、乱改和私自移动标志点。

第二十四条施工队组要对探放水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当探放水工作。

结束后,探放水材料要求全部**并交回地测科,如在探放水工作期间损坏由地测科配齐,施工队组不得对探放水材料设备挪作它用或人为损坏。

第二十五条施工队组值班人员要落实巷道当天的剩余允许掘进进尺,当需要进行探放水工作时施工队组要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地测科,通知书中要说明巷道的剩余允许掘进距离,要求与现场实际距离的误差不得超过巷道一天的掘进进尺。

第二十六条在对探放水工作头面施工探放水钻孔期间,施工队组要全力配合,要求检修班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准时施工探放水钻孔,并保证充足的探放水钻孔施工时间。

第二十七条抽放工区在施工瓦斯抽放钻孔期间负责信息收集和钻探异常区域情况的信息反馈,如有钻孔出现出水、透老孔等异常情况时,抽放工区要详细收集该区域的钻孔资料并通知地测科,当该区域的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要求将该工作面或该异常区域的抽放钻孔资料、抽放钻孔施工图电子版发送至地测科。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矿井不发生水灾水害事故,做到预防为主。若发生下列情况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每次予以200-1000元的处罚。

一)要求限期整改,不能按期完成的;

二)排水系统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达到排水能力标准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未准备好煤电钻及探放水设备的;

四)未派人现场跟班和收集资料的;

五)施工完毕后,施工队组未按规定将钻探设备及材料交回的;

六)未按要求下发通知书的责任者。

第二十九条施工队组必须配合地测科人员实施钻探工作,为探放水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施工条件。若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追究责任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相关人员予以500--1000元的处罚同时对损坏的探放。

水材料照价赔偿。

一)探放水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未为观测或施工创造条件,延误探测工程进度的;

二)探放水过程中非正常原因造成钻探设备损坏的;

三)探放水过程中大量丢失和损坏施工材料的;

四)探放水过程中未按设计和措施要求做好现场准备工作的。

五) 地测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探放水前对巷道的掘进距离和剩余距离进行核实,如误差较大,将对队组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因“超掘”、防排水工作未完成等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追查。

第三十一条矿井防排水工程达标时,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责任单位,按矿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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