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电气部分 暂行

发布 2023-11-16 08:15:06 阅读 9918

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电气部分。暂行)

编制。校核。

审核。审定。

批准。二○一二年二月。

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电气部分。暂行)

第一章安全供用电管理。

1、 电气专业人员在担任正式电气工作前,必须学习和掌握现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所辖电气设备的性能和操作,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考试且合格,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本单位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工作。

2、 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其职责都必须掌握并执行一般安全规程、专业安全规程、设备操作规程以及系统运行方式等有关规定。

3、 电气运行和维修人员在进行倒闸操作或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要坚持两票三制(两票即:操作票、工作票;三制即:交**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工作前必须做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进行电气作业(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及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电气设备),不经许可也不得操作电气开关、按钮等设备。

5、 使用和购置的电气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工具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质量可靠,绝缘良好,进入公司入库时要验收,领料出库时要检查,运行使用前要试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入库和使用。

6、 电气设备(包括生活用电设施)突然停电后,有随时来电的可能,在不拉开进线总开关之前,不准进行任何电气工作。

7、 对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供用电管理制度》造成火灾等事故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各种用电设备都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确保保护装置的完好。对保护装置的相关保护和定值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

9、 禁止用水冲刷电动机、线路、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周围的地面;严禁将水喷洒到电气设备和线路上。

10、专线供电的机组以及和电气有关联的机械设备检修时,机械检修负责人必须办理检修工作票,由电气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共用设备检修需停电时,必须由要求停电的工作负责人提出停电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并经机电部审查同意后,再报调度室批准,并安排停送电事宜(工作票另行办理)。

12、工艺人员只能操作管辖范围内的开关、按钮等电气设备及紧急事故、人员触电时切断有关电源的操作。

13、机电部负责全公司的供用电管理,不经机电部许可不得在现有正式线路、变压器、开关或其他电气设备上接线用电。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分管的电气人员应予以停电。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章用电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14、供用电系统按电压等级、接线方式对各部室、工艺工序承担的生产、生活任务进行分工管理。分工原则如下:

14.1、各部室、工艺工序使用的电气设备,属各部室、工艺工序的固定资产,除另有专门明确分工的设备外,由各部室、工艺工序负责维护管理,工艺现场的电动机、按钮、控制箱、照明箱、检修电源箱等设备设施外表面得清洁卫生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并长期保持。

14.2、高压电缆由电气专业负责管理、维护和试验。水源地电缆应每月巡检一次。

14.3、对外供电线路资产属于公司,由机电部负责维护和检修。

14.4、各种供用电设施如无明确规定,将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15、机电部负责检查公司内外用电是否符合《电气管理制度》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检查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确,有权对违章用电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停止其用电。

16、生产调度室负责全公司生产和非生产用电的统一调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生产调度命令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不执行调度命令严肃处理。

17、凡外单位要求公司进行设备安装、检修、调试或使用我公司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不论在公司内外一律到机电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8、加强计量管理,做到经济合理,杜绝浪费:

18.1、完善公司电度计量仪表,公司一级计量仪表配表率达100%,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电岗位配表率达100%,**计量达80%。

18.2、凡新增单位用电线路设备必须装计量表,实现分单位考核。

18.3、电气专业必须按时抄表(10kv设备计量),计算电量,经电气专业专人审核后报机电部平衡。

18.4、对外转供电、基建用电都要加装计量表,经过计量的电量不低于实际耗电量的85%,每月汇总于电量平衡表,电量由机电部负责抄取、平衡。

19、电气线路和设备有一定的过负荷能力,要按运行规程严格控制,但不允许超过“正常负荷的限度”或超过允许温升运行。

20、机电部和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或按季节组织电气安全大检查活动、反事故演习活动,达到预防事故、堵塞漏洞,实现连续安全供电。

第二章照明管理制度。

1、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制定本制度。

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2.1、当正常照明因其他原因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场所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2.2、当正常照明因其他原因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2.3、当正常照明因其他原因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2.4、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3、 灯具选择管理。

3.1、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3.2、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1)在特别潮湿的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各种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5)在装有缎、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振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或掉下。

6)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7)在有**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3.3、选择合理灯具,尽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更换,若更换设计以外的灯具,需经公司领导或部室经过充分论证后以书面的形式下发文件,不允许私自更改灯具类别。

3.4、灯具和整流器表面的高温部分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5、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灯具高度。

4、 照度的管理。

4.1、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4.2、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0.25倍。

4.3、在作业区域的照明灯具损坏应该由所在管理工序或部门及时更换或处理,不得影响作业区域照度指标。

4.4、在室内照明灯具应该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 照明线路管理。

5.1、照明线路应该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芯铜线,最小截面不得小于0.5 mm。

5.2、室内照明线路,每一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不宜超过25个。

5.3、现场的所有照明线路应穿有镀锌保护管措施,不能外露接头,也不允许在保护管中间留有接头。

5.4、现场的所有照明线路应是照明专用回路,不允许为其他非照明设备提供电源,更不允许为其他设备破坏照明线路。

6、 应急电源。

6.1、应急照明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电源,不同用途的照明应急电源,应采取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照下列之一选用: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蓄电池;

3)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线回路;

4)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5)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6.2、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6.3、应急照明电源切换装置应每月进行自动切换一次并做好记录,与仪控电源有联系时,联系仪控人员监视仪控设备,防止仪控设备失电,以确保事故电源切换装置良好。

7、 照明节能。

7.1、照明应本着节能的原则,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电灯及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整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7.2、照明设计应选用高效率,高系数利用,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

7.3、在自然光充足的地方或在各个配电室内、仓库内以及其他场所应保证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配电室及特殊部分区域设计长明灯除外)。

7.4、在走廊或过道里应该安装声控开关,在保证照明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或是安排专人管理,杜绝长明灯。

7.5、户外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自动按照气候的变换进行控制电源,有效地进行节能。

7.6、在高大空间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在大型仓库应采用标有防燃标识的防燃灯具,在开关频繁,要求瞬间启动和连续调光等场所,宜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光源。

8、 使用单位负责照明设施、灯具的日常维护管理,电气专业负责照明设施的故障排除、技术改造的确认。因长期使用后灯具、照明小开关或灯泡损坏,需要更新的,一律由使用单位提报使用计划并办理出库手续。其中灯泡由使用单位更换,灯具整体更新等由电气专业负责。

第三章防爆电气管理。

1.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用适于贵州开阳化工****厂区内有**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下简称“危险场所”)中进行防爆电气设备及其系统防爆性能方面的维护、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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