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5 22:10:04 阅读 6033

公司。基建管理制度汇编。

样本)批准:

审核:编制:

2018-8- 发布2018-9- 实施。

前言。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经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现正式发布《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3年月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环保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安全环保责任制》等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按照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环保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总经理是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是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直线责任划分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制,并依据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第七条其它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第八条属地管理一般要求。

建立职责分工表和属地划分图,明确每一个区域的责任人,并公示公告。

第九条属地管理责任人安全环保职责。

一)清楚属地以及属地周边环境情况。

二)保持属地区域整洁。

三)掌握危害识别基本方法,对属地进行危害识别,明确属地内风险点源。

四)落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

五)对属地内的隐患、事故、事件及时上报并主动进行调查及整改。

第十条属地管理权限。

有权纠正与制止进入属地内任何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驱逐不遵守属地安全管理要求的外来人员。

第十一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委会各成员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决策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项目安委会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定期组织安全监督工作会议。

二)对项目安委会的决议执**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重大安全文明施工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

二)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四)建立项目建设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一)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勘察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三)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五)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施工。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项目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七)严格执行项目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八)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环保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和相关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根据规定要求设置专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规定组织编报专项施工方案,且改变原方案时须重新按规定流程报批。

四)严格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制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检查。

五)必须按规定及时设置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并履行联合检查验收及挂牌管理。

六)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做好具体事项的整改闭环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活动。

八)及时、如实上报各类安全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八条调试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调试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监督网络;

二)保证调试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满足调试要求。

三)所有参加调试的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四)保证调试大纲中的安全措施编制完成并经讨论审查,各项调试措施中安全措施已经编制,并按程序得到批准;调试安全技术交底详细,记录齐全。

五)有详细准确的危险点(源)的辨识清单与控制方案;

六)单体试运、分系统运行和整套启动调试运行的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七)生产准备与系统的安全培训完成,运行的反事故规程已编制完成,运行操作人员已经过事故演练与25项反措的专门培训和交底,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第一经营负责人的安全环保责任。

一)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和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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