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制

发布 2023-11-15 11:34:23 阅读 4075

目录。采掘主管工程师 1

机电主管工程师 3

调度室主任 5

综采队长 7

综采队副队长 10

综采队跟班班长 12

综采队跟班检修班长 15

机运队队长 18

机运队技术员 21

通风队队长 23

通风队副队长 26

通风工程师 29

调度室调度员 31

综采队技术员 33

机电技术员 35

采煤机司机 37

拉架工 39

推移刮板输送机工 41

刮板输送机司机 42

检修电工 44

液压支架维修工 46

三机检修工 48

液压泵工 50

端头支护工 52

工程质量验收员 54

胶带机司机 56

主扇风机司机 58

巡检值班电工 60

检修钳工 62

监测、监控及通讯维护工 64

变电所电工 66

锅炉操作工 68

瓦斯检查、测风、安全员 70

火工品管理员 72

通风设施检修、巷道维修工 74

防尘、洒水工 76

井口检身工 78

矿灯、自救器管理工 80

采掘主管工程师是煤矿生产技术专业人员,负责采掘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采掘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第2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况。

第4条参与编制分管范围内技术工作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措施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第5条指导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参加审查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前必须到现场勘察。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制止违章行为。

第7条参加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落实处理措施。

第8条参加有关专业安全、质量检查等安全活动。

第9条收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总结、分析、整理,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做好规程、措施、资料、报表的保管归档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各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10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矿井的技术水平。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掘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因本人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对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分管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掘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9条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分管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主管工程师是机电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机电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3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参与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参与编制、审查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参加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类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有关领导提出具体意见。

第12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4条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第15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0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未向有关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机电主管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急救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负责事故抢救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风系统的畅通。

第12条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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