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七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量需要到保卫处校卫队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从2013起杜绝学生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八条。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对车主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为《不受欢迎进入校园的车辆名单》。
被列为名单的车辆在要求进入校园时受到限制。
第十一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十三条。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非本学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校卫队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校园内禁止非教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设立的。
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校卫队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如有校卫队员检查应主动向门卫出示通行证,并经校卫队员核对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校卫队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 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三十九条。
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办规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居民安全,维护正常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安全规章制度。一 总则。1 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 依法管理的原则。2 凡在社区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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