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发布 2023-11-09 18:40:00 阅读 3605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区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警的信息。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区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管理、传递、报告工作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本区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区**有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信息:

各类食品在本市生产、流通、消费的总体情况;

在本区流通的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执行标准、标签等基本备案信息;

在本区流通的食品及本区生产经营者通过各项许可、认证以及实施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

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况分析,包括消费者对本区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及分析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案件统计及分析;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

食品安全评估结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危害程度、调查结论以及其他应当。

报告的内容;

十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每月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第㈥项至第㈨项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遇有重大、紧急申诉、举报和案件可随时报送。

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依照青岛市和李沧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随简报一起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研究、批复,发送给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报区委、区人大、区**、区政协等主要领导同志。

对与本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七条经整理后的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㈥项至第㈨项规定的,以及重大、紧急的申诉、举报或案件,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随时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的批复,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区**各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对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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