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发布 2023-11-07 16:20:02 阅读 4488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医疗隐患、差错;

三)重大医疗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书面等形式向市卫生局或我院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市卫生局举报**:88707372,卫生院举报电许:88689266,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医疗)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医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卫生局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被交办单位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举报重大医疗隐患、差错,重大医疗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三)奖励兑现。

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的奖励数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分管副市长审定。市**在市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从市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中列支;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五、举报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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