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案例分析项目

发布 2023-10-15 15:30:04 阅读 2972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解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

3.三停损失案例:某食品冷冻加工厂与某织布印染厂合资购买装置、共同使用的供电变压器,在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由于雷击感应损坏,造成两厂突然停电事故,致使食品冷冻加工厂正在负荷运转的投料自动设备受到损坏,同时由于停电时间较长,冷库内温度升高;部分冷冻食品遭受损失。

织布印染厂印染车间正运转的高热烘筒因突然停电被迫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烘焦。该两厂全部财产都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在保险财产发生事故的次晨,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财产保险基本险》关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也负责赔偿的规定,提出了赔偿的要求。

案件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通知,立即进行现场查勘,认为这次事故完全符合以上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被毁供电变压器是两厂合资购置,应属供有性质,享有平等所有权;这次事故是雷击感应引起的,属保险责任范围;受损的是保险财产机器设备、产品和冷藏食品。因此,在审定责任,核实损失后,及时给予赔偿。

4.某生物制药厂全部财产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有一天,由于供电输入系统发生故障而引起停电事故,造成该厂冷藏库内的生物制品由于停电而变质。

厂方认为,这次突然停电事故是该厂自身的供电输入系统发生了故障,并不是供电部门责任,纯属意外事故,应属保险责任给以赔偿。

案情分析:“意外事故”是一种统称,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是指保险条款列举的特定的意外事故,并不包括一切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案停电原因是由于供电输入系统发生故障而引起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不符合以上对三停损失赔偿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的第二个条件“必须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因此,本案也就不构成保险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5.某造纸厂投保企财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额60万;流动资产按最近帐面余额确定保额为30万;帐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额为4万。不久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20万,成品损失10万,帐外财产全部损失估价3万。

损失后确定固定资产重置价值为80万,流动资产帐面余额为15万,帐外财产出险时重置价值为3万。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解析:固定资产赔款=20x(60/80)=15万。

流动资产赔款=10万(按实际损失赔)

帐外财产赔款=3万(以估价为限)

6. 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 5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

解:该保险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或保险保障程度)=(4000)×5000÷6000 =3333(万元)

该保险不足额保险。因为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6000万元 。

7.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400+50)×900/1000=405(万元)

8. 大雨冲垮工厂围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中山某制衣公司设在中山市大涌镇,以加工制作休闲服饰为主。2023年9月10日晚上9时许,公司洗水车间正在开工,几千件牛仔衫裤堆放于一处,等待下一步工序。突然间,雷鸣电闪,大雨倾盆。

由于雨势凶猛,大量夹杂泥浆的水源源不断地涌入。一时间,只见车间里面狼藉满地,外面围墙倒塌,工厂损失惨重。此时,制衣公司暗自庆幸公司未雨绸缪,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

这份签订于2023年11月、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责任范围:“由于火灾、**、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险情发生后,制衣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拨打报险**,告之保险公司相关险情。保险公司接报后,要求制衣公司组织人手尽力减少损失,并拍摄当时现场**留存。

正当制衣公司满以为赔偿十拿九稳之时,2023年初,保险公司向制衣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明确告知:制衣公司工厂雨灾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于是,制衣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暴雨”、“洪水”致损为由,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是否发生了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暴雨”或“洪水”,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被告:当天大雨未达暴雨标准。

双方针对降雨等级的划分标准、事发当日大雨是否构成暴雨展开了激烈的角力。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中山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据材料:“依据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发生事故的两天全市24小时降雨量分别为21.

6毫米和36.0毫米。”而国家气象标准规定,暴雨等级的24小时降水总量为50~99.

9毫米。换言之,当天的大雨未达到暴雨标准。

原告:保单未对“暴雨”做解释。

墙都冲倒了,还不是暴雨?”制衣公司恼火之极,“保险单上没说多大雨才是暴雨”。制衣公司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对“暴雨”等词并未解释和界定,保险公司也没有指出要按气象学上的标准进行衡量,因此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暴雨。

由于双方诉争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属于格式条款,制衣公司主张依据《合同法》规定,适用最大诚信原则,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法院: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暴雨。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气象部门制定的《降水等级划分表》是一个关于降雨等级的通用标准,不仅符合一般常人的理性判断,而且带有普遍的合理性,应以该标准来界定实际发生的降雨等级。按照等级划分,当天的降水确实未达到暴雨标准。制衣公司主张暴雨致损,却无法举证证明,只能自负举证不能的后果。

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暴雨”并非致制衣公司财产受损的保险事故。制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全部驳回。

提醒:保险信息不对称,应仔细推敲保单。

法院指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要求双方具有“最大诚信”。签订合同之时,由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单虽列明“暴雨”在承保范围之内,却没有专门载明“暴雨”的标准。

制衣公司投保时,仅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或者说是比较大的雨水。保单条款不详尽、投保人因此陷入理解误区,保险公司难辞其咎,面临着诚信危机。法官提醒市民,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应当仔细推敲合同条款,避免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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