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案例

发布 2023-10-15 14:00:03 阅读 2139

案例17

案情简介: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适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要点评析:cip比cif多了一个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费用。a的做法正确。

因为cip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处,而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因此出口业务中采用前者便于卖方及早交货。

案例18案情简介:

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23年7月3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案例19案情简介: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术语和fob**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要点评析:1)以上损失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ob上海的风险点在上海装运港船舷,该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因此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fca无锡交货,该损失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ca无锡的风险点在无锡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无锡之后,因此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3)采用fca**术语和fob**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fobfca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

运输方式:水运。

各种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提单。

依运输方式而定。

结汇时间:转运港越过船舷之后。

货交承运人之后。

案例20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21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的两箱降价2.

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要点评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案例22案情简介: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23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要点评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23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24案情简介: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5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

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

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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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 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案情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 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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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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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