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23年修正案四

发布 2023-10-15 05:40:05 阅读 8416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23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3在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予以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设备或装置:

.1提供至少等效于本章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按照本组织的建议,②加以鉴定和试验。;或。

②参阅提交给本组织第13届大会供通过的“原型新颖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与认可实施规则”。

.2在主管机关满意的情况下,业已成功地经受实质上等效于该项建议的鉴定和试验。

4主管机关所采用的认可程序尚应包括继续认可或撤消认可的条件。

5在接受主管机关原先未加认可的救生设备与装置之前,主管机关应证实该救生设备与装置符合本章的要求。

6本章所规定的救生设备的详细技术要求未列入c部分者,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5条生产试验。

主管机关应要求,救生设备必须经受必要的生产试验,以确保这些救生设备是按已认可的原型设备的同一标准进行制造的。

b部分船舶要求。

第ⅰ节客船与货船。

第6条通信。

1本条之2.3和2.4适用于所有船舶。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之2.3和2.4应在不迟于2023年7月1日适用。

2无线电救生设备。

2.1救生艇筏用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2.1.1应配备达到第ⅳ/14条要求的救生艇筏用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该手提式无线电设备应保存在有保护、易于到达、在紧急情况下能随时移到任何一只救生艇筏上去的位置。对于救生艇远远地分置于船首和船尾的船舶则允许例外;在这种船上,该手提式无线电设备应保存在离船上主发报机最远的救生艇的附近。

2.1.2如果达到第ⅳ/13条要求的无线电设备是装在船舶每舷的救生艇内或装在第26.

1.2.1条所说的从尾部降落的救生艇内的话,可不必按本条之2.

1.1的要求办。

2.1.3如果由于船舶航行时间较短,主管机关认为救生艇筏用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是不必要的话,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免除这种设备。

2.2救生艇用无线电报装置。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

.1如果船上的总人数在199人以上但不足1500人的话,第20.1.1.1条要求的救生。

艇中至少有一只要装有达到第ⅳ/13条要求的无线电报设备;

.2如果船上的总人数为1500人或以上的话,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艇要装有此无线电设备。

2.3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船舶每舷应配备一符合第ⅳ/14—1条要求的人工启动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它们应存放在能迅速搬入第26.1.4条所要求的救生艇筏以外的任何救生艇筏上。

2.4双向无线**设备。

2.4.1应配备符合第ⅳ/14—3条要求的双向无线**设备,以供救生艇筏之间,救生艇筏与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救助艇之间的通信联系。

没有必要每艘救生艇筏都配备一具此项设备;但无论如何,每艘船应至少配备三具此项设备。本要求亦适用于船上的其他设备,但该设备必须符合第ⅳ/14—3条的相应要求。2.

4.2对于202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要求此类设备符合第ⅳ/14—3条的频率要求。

3遇险火焰信号。

应配备不少于12支符合第35条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

4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

4.1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4.2该系统尚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1.1符合第30.1条要求的救生圈:

.1应分放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2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永久制牢。

1.2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装有符合第31.4条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其大者。

1.3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第31.2条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第31.

3条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是按本条之1.2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每个救生圈应以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2救生衣。2.1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件符合第32.1条或第32.2条要求的救生衣,另外尚应:

.1配备船上旅客人数至少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而可能需要更多的数量;

.2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并供设置在很远的救生艇筏地点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2.2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加明显标志。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按上面本条之2.

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变得无法拿到时,可制定满足主管机关的变通规定,可以包括增加配备救生衣的数量。

3救生服。3.1每个指派为救助艇艇员的人员应配备一件适当尺码的、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

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船上每个人员应配备一份在紧急情况应变时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

3符合第5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应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包括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

4用适当的文字书写的**和应变须知应在旅客舱室张贴,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旅客处所明显地展示出来,以告知旅客:

.1他们的集合地点;

.2应变时必须采取的必要行动;

.3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第9条操作须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的上面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它们应:

.1**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

.3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要求的符号。

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船上应有足够数量受过训练的人员来召集和协助未受过训练的人员。

3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船员(他们可以是驾驶员或持证人员)来操作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所需要的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装置。

4每艘必须使用的救生艇筏,应由一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但主管机关经适当考虑到航程的性质、船上人数和船舶的特点,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的降放、**和操作的人员来代替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救生艇尚应指派1名副指挥。

5负责人应有一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并应确保在其指挥下的船员是熟悉他们各项任务的。救生艇的副指挥亦应有一份该救生艇船员名单。

6每艘按第6.2.2条要求配备无线电报设备的救生艇,应指派1名能操作该设备的人员。

7每艘机动救生艇筏应指派1名能操作发动机和进行较小调整的人员。

8船长应确保本条之和4所指人员妥善地分配到本船救生艇筏中。

第11条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

1备有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在登乘地点。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

3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立。

4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使用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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