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生育保险材料的通知 发的通知

发布 2023-10-02 16:10:04 阅读 1338

根据通知,从2023年2月起,凡是已经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配偶生育时未就业的男职工,在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时,均可申报生育保险,申报时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生育(请在生育后10个月内申报):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本人签字);

2、生育证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5、医院发票原件;

6、出院证(或病情证明)原件;

7、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为子女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页、**页复印件(申报时未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不享受15天独生子女奖励假期工资)。

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请在手术后10个月内申报):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本人签字);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3、医院发票原件;

4、病情证明原件(需有医生写明的休假建议);

5、妊娠满7个月以上的,需提供生育证复印件。

三、由符合条件的男职工申报生育保险时,需提供女方的失业证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以前类似通知作废,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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