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 2023-09-12 16:35:54 阅读 27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的健康、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确保安全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应与生产安排同时进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对职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生产工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岗位、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不断研究、推广、运用新技术,实现安全技术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各工种(岗位)都要实行标准化作业,不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尘毒危害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原则。

第七条公司单位(部门)在采用“四新”技术前,须向生产部申报,并经安全评审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在使用前组织制定作业卡、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并要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进厂、重新上岗、转岗工种、实习、代培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理论与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操作。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逐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制定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条要把安全管理的效果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挂钩,同员工的个人利益相结合。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和经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外来工作、实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要组织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带领。 对外国专家,友人,上级部门来员考察指导工作,接待部门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十三条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工作中不许打闹、开玩笑、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如果发现精神状况异常者,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严禁饮酒上岗、工作中喝酒。严禁将小孩、家属、朋友等带到工作场所。上班时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工作前,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用具,长头发必须放入帽内,装饰物、佩带物不准外露。工作时不准赤脚、赤臂、敞衣,戴头巾、围巾,非经允许不准穿拖鞋工作。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戴好安全帽,不准穿裙子、高跟鞋和凉鞋。

第十五条职工专职岗位的工作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交给他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操作本岗位以外的设备。如因职工请假、调动,所属领导应指派熟悉该工种(岗位)操作的人员接替。各级生产指挥人员未经专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不准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公司各班组内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即每两人(或三人)之间结成互保对子,能力互补(如师傅与徒弟、技术水平高的人与技术水平低的人、老职工与新职工搭配等)。在班组与班组之间要实行联保,形成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互相监督,互相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交**制度,上班不交,下班不接,认真填写交**记录。作业前检查设备和工具,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临时派工外出时,必须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派出人员必须服从所到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检测仪表、警示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移作它用。因检修而拆除的安全防护装置,检修完成后必须及时恢复。

第二十条各类消防器材、工具必须按消防管理制度设置齐全,其安放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必须安全牢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墙打洞,不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

第二十二条变、配电室、天然气站、氩气站和危险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认真检查。

第二十三条产生有害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的气体、液体、粉尘、噪声等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应配置相应的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从事高处、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不适应工作要求或患禁忌症、可疑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三章生产现场。

第二十五条作业场所的照明、通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器设备和工作台的设置应便于工人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遇有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现场各类安全设施、装置齐全,护栏、护罩、护网、盖板、栈桥等稳固可靠。各类安全标志、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各种设备、管道、通道、安全标志按规定着色。

第二十七条安全通道无阻塞。备品备件、工模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定置管理要求摆放。物品堆放必须距设备、工房、办公室2米以外。生产废料、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现场要走安全通道,严禁跨越、横穿辊道等危险区域。不准在生产现场骑自行车,不准在挂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第二十九条各种电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管道氧气、管道乙炔气的开关阀门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任何人不准擅自乱搭乱接。

第三十条紧急检修和抢修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向参加人员交待清楚。特别危险的部位和区域,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一条主要生产场所应为员工提供饮水,高温作业和夏季应有防暑降温饮料,饮水和饮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主要作业场所应设有急救箱。禁止在有粉尘和有毒气体散发的生产场所用餐饮水。

第四章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凡机械转动部位,必须有牢固的安全档板,护罩等防护装置,调整、检查设备需拆除防护装置时,要先停电关车。

第三十三条机械运转时,在运转部位及其附近不准加油、擦洗、修理和摘挂皮带。确属不能停车加油的,必须使用油枪、油壶。对有挤压、绞伤等危险的部位或难于加油的部位加油时必须停车进行。

不准跨越机械传递物件和接触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用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机正前方向磨削,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第三十四条机械设备、吊具、工具不准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应标明额定起重量,并且要有信号装置。行车应有起升高度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安全联锁等安全装置。

大车梁应有人行走道。起重机起升机构必须设置制动器,没有保护性措施不准起吊,走行主动轮的制动装置必须完好可靠,没有制动装置或制动装置不灵的禁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行车的供电滑线两端应装有电源指示灯,上下平台靠近滑线侧应设置防护档板。为防止钢绳摆动时碰到供电滑线,行车靠近滑线的一边,应设置防护杆。

第三十六条对新安装、自制自用、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都要经过严格检验,进行静力、动力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的挂钩、钢绳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定期更换。吊物时必须捆扎牢固,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人头上经过。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手势、口语等指挥信号,听从指挥者的正确指挥,指挥信号不明时严禁动车。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种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和检修,易损零部件要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零部件要及时清运,特别是起重机械上,绝不允许留有螺杆、螺帽及其它物件,以保证地面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条行车除设备维修有必要的平台外,还应有供上下司机室的梯子和走台。司机应由蹬车平台进入驾驶室,严禁爬吊和翻越行车。

第四十一条检修人员上行车检修时必须事先取得联系,检修作业时必须断开电源、挂“检修牌”,未经检修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车。

第五章电气设备。

第四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敷设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绝缘必须良好。所有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避雷针、避雷器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0欧姆。

第四十三条行灯、机床、钳台等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金属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应使用不超过12伏的安全电压行灯。

第四十四条临时搭接动力线和照明线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由电工或电气技术人员负责,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四十五条动力机械开动前必须与有关工作岗位联系,停送电倒闸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严禁带负荷合、断隔离开关。电气设备尽可能采取联锁装置,以防误操作。

电气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断电。

第四十六条电站、配电室、电机室等控制箱柜的操作地面,应铺有绝缘橡胶。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配置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棒、验电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气绝缘用品和工具应定期作耐压试验,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四十七条检查、维修电气设备,必须持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设专人监护。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检修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应加锁。

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操作人员应有符合规定的技术水平。

第四十八条检修有充电和积聚大量电荷的电气设备时,断开电源后,还必须进行放电泄压。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不允许开路。

第四十九条产生大量气体、粉尘的作业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危险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是防爆型的,或有可靠的防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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