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

发布 2023-09-12 16:35:54 阅读 2788

湖南拓展建设工程****。

内部资料)前言。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和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建筑施工特点和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

3、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

4、重大**事故案例和应吸取的教训。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行政法规及文件。

7、新疆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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