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工程监理中工程安全责任的认识

发布 2023-09-12 16:35:51 阅读 3457

作者:杨新。

**:《中国科技纵横》2023年第15期。

摘要]: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就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就此观点进行粗略分析。

关键词:工程安全监理责任。

很多人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

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

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

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

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 地方人民 主要领导人和 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的防范 发生,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 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 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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