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发布 2023-09-09 19:15:08 阅读 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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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事故的认定。

1、特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一般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人身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肌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人身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肌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者。

二、特大设备事故的认定。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或经公司认定的。

三.重大设备事故的认定。

1、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2、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一般设备事故的认定。

1、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使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4、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5、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的。

6、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7、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五、设备障碍的认定。

1、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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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主汽压、汽包水位、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极限值。

2)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3)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4)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5)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6)汽轮机调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7)汽机调速系统发生故障,引起调节范围波动,超过规定值。

8)汽机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9)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缸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10)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11)汽机高加一台泄露,24小时内不能恢复或全部高加停用。

12)回热系统发生故障,使高加退出运行。

13)真空发生故障引起真空降低,超过规定值。

14)电除尘器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15)锅炉安全门发生故障,致使锅炉超压。

16)锅炉超温时间超过电厂规定时间。

17)锅炉辅机故障,引起减负荷。

18)电除尘不正常,粉尘超标。

19)燃烧不正常,引起尾部二次燃烧。

2、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消弧线、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的正常运行。

3)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

4)小电流地系统,发生单机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5)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6)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7)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8)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9)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充电。

10)6kv以上开关、电机损坏。

11)发电机线圈、变压器油温度超过规定值。

12)充油、充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

13)直流系统接地或一点接地时间超过24小时。

14)保安电源故障失电。

15)厂用母线故障。

3、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之一者:

1)发电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死机或受计算机病毒侵害失灵。

2)机、炉、电、热控保护误动或误投、停。

3)机炉主要热工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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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6)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7)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8)重要保护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9)自动测量调整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10)生产调度**全部中断,时间不超过10分钟。

4、水处理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蒸汽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2)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3)炉水水质严重超标。

4)给水、凝结水水质严重超标。

5)全部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运并停止制水。

6)酸、碱系统泄漏,影响制水。

5、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或发生由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化学用品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2)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或修复费用达到0.6万元以上。

3)贵重仪器、仪表,造成损失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4)生产用油、树脂等泄露,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5)污染物超标排废,环保罚款达到1万元及以上。

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千元及以上。

六、设备异常的认定。

1、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在6小时不能恢复者。

2、主辅设备和公用系统(包括油罐)出入口电动门自动开、关而影响正常运行构不成障碍者。

3、热工自动调节失灵影响汽压、汽温瞬间超出规程允许值。

4、热工流量变送器故障、表计误指示使异常处理扩大,影响参数变化瞬间超过允许值。

5、低压厂用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母线短路构不成障碍者。

6、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在10分钟内不能恢复者。

7、发电机入口风温超过极限,在10分钟内不能恢复者。

8、充油设备漏油,油面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3日内不能消除。

kw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烧毁,16小时未恢复。

10、正常运行,热工电动门4小时未能恢复正常运行者。

11、备用电源自投,自动重合闸,自动调整励磁装置,主要联动装置失灵构不成障碍者。

12、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构不成障碍者。

13、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而引起绝缘击穿构不成障碍者。

14、因二次回路开路、短路或忘记结线而设备、保护、表计异常指示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15、误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致使备用电源自投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者。

16、直流系统接地拉路寻找3小时以上,消除时间超过3小时以上。

17、电气设备检修中错误拆装接地线造成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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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运行、备用、检修的设备误停电构不成障碍。

19、电气防误闭锁装置故障,短时间内不能处理,申请批准停用处理者。

20、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使单机出力变化超过额出力15%,时间超过4小时未能消除者。

21、锅炉主蒸汽温度、压力、水位、瞬时达到规程最高、低值。

22、给水母管压力因故低于规程允许值,而影响汽温者,延续时间超过2分钟。

23、汽轮机真空下降,使汽轮机排汽温度记录表升高10℃及以上(汽轮机真空在规定允许值内)。

24、除氧器水箱水位瞬时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最低水位。

25、锅炉安全阀因某种原因误动。

26、汽包云母水位计破裂,未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水位。

27、主辅助设备冷却水断水轴瓦温度升高超过规程允许值。

28、辅机设备检修拖期超过值长批准时间未提延期申请。

29、主辅机设备汽、水、油、高低压容器内掉入或遗留物件构不成障碍。

30、由于人员过失使机、电、炉专用盘总电源打保险,失去电源而构不成障碍者。

31、人员过失误动运行设备或误启动设备发生异常(包括信号),构不成障碍者。

32、向停用、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误送汽、水油未造成后果。

33、机炉承压部件、管道、容器试验压力超过规定未造成后果者。

34、误开误停辅机设备,误停忘投设备联锁开关超过1小时。

35、主辅机设备在运行、备用、检修中被冻淹。

36、除氧器安全阀、进汽母管安全阀误动或某一停用超过24小时。

37、汽轮机油系统漏油或其它原因使主油箱油位低于运行允许值。

38、汽轮机油系统有水,回油窗出现水珠24小时未恢复。

39、人员过失误动设备造成设备联动而未影响正常运行者。

40、误开误关汽、水、油及公用系统阀门未造成后果者。

41、误关或未投仪表伴热汽源造成设备冻结失灵。

42、汽轮机调速汽门杆断落,降负荷处理构不成障碍者。

43、吸、送风机出口挡板门误开误关影响负荷构不成障碍。

44、汽轮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不动作。

45、汽轮机危机保安器误发信号。

46、易爆、易燃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者。

4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况,本单位领导和安监人员有权视情节轻重认定异常。

48、人员过失造成设备、工器具、仪表、车辆损坏或其它经济损失(包括备品备件、材料、人工费)1000元以上,构不成障碍者。

七、未遂事故的认定。

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误操作、工艺作风不良等,发生了威胁人身安全或可能造**身伤害的事件。符合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未遂或严重未遂。

1、在已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发现带有电压。

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3、检修时(或正常情况下)误入未停电设备范围或间隔,但未停造成恶果者。

4、未按规程规定好安全措施或未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工作者。

5、脚手架未经验收或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等现象,未造**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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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脚手架严重超载使用。

7、高空摔跤未造**身事故者。

8、高空落物未造**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者。

9、在起吊过程中,吊件等发生坠落者。

10、搬运过程中重大物件翻倒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者。

11、热力部分未放尽残压即开工检修、作业,汽、水喷出而未造成烫伤或轻微烫伤,冲击但无需休工者。

12、没有采取防止转动的措施,而在转动设备上进行工作或检修者。

13、在对转动设备上进行检查、作业等工作时。发生了卷进衣物而未造**身事故或者是棉纱等缠入转动部分者。

14、其他类似有可能造**身事故,厂和车间、科室视情节有权认定为人身未遂或严重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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