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发布 2023-09-29 15:58:22 阅读 2982

7、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8、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9、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审核项目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10、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首次考评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11、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的;

(2)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的;

(3)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5)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6)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7)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8)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9)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企业。

13、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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