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试行

发布 2023-09-16 03:34:10 阅读 7858

新准铁路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安全风险源头控制,强化安全生产“红线、责任、风险、规则”四种意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主动防控安全隐患、减少设备故障和“三违”现象,保证新准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安全生产奖惩意见,由公司安全分析会研究后,以通报形式发文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防止事故的单位、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严重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作业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集体、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安全生产奖惩,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站区以及联合运输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五条公司建立安全奖励**,实行专款专用,安全奖励****于上级单位给公司的各类安全奖金、公司各类安全罚款。

第六条公司安全奖励分为阶段性安全生产奖、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奖、临时奖励。

1.阶段性安全生产奖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公司实现阶段性安全目标后,公司一次性发放给全员的奖励。

2.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是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在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实现后,公司一次性兑现给抵押人的奖励。

3.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奖是公司获得集团公司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目标后,给予的奖励。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政策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4.临时奖励是公司给予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可能发生事故以及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临时奖励范围及标准。

1.上报集团公司的请奖范围及标准参照《包神铁路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对上报集团公司未给予奖励的,经安全分析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2.公司奖励范围除附件1规定外,包括公司安全分析会研究决定其他应给予安全奖励的。奖励标准按a类事件奖励2000元,b类事件奖励300元,c类事件奖励200元执行。

第八条对给予临时奖励的单位、集体、个人,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的50%执行,非职责范围内的全额奖励。

第九条集团给予奖励的,公司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在对防止事故、发现设备隐患有功人员奖励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确认有其他责任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安全监察部除追回奖励外,对责任单位(单位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个人)处以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奖励申报程序。

1.站区在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后,应立即**汇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并在24小时内将请奖报告、证明材料发送至专业安全监察内网信箱,并保存好有关实物和图像资料。上报时车站、工队负责人要认真调查,严格把关,保证材料真实性。

2.安全监察部在接到请奖报告后要及时、准确的做好事件调查与核实工作。

3.安全监察部核查请奖报告无误,经安全分析会审核通过后,给予下发奖励通报或报请集团公司奖励。

第三章安全处罚。

第十三条安全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经济处罚是指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作业标准化的干部、职工,以及造成事故(故障)的责任者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罚款。

第十四条安全处罚标准。

一)对a类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1.对当事人罚款500元;自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经安委会讨论可给予当事人停职3天处理;对于联运单位的职工,情节严重的经安委会讨论可给予清退处理。

2.卡控失职的人员罚款300元。

3.四等站站长、所在班组值班主任、工长罚款200元。

4.站区主任、三等站站长(含副站长)、工队长、专业安全员及技术员罚款100元。

二)对b类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1.当事人罚款300元。

2.卡控失职的人员罚款200元。

3.四等站站长、所在班组值班主任、工长罚款100元。

4.站区主任、三等站站长(含副站长)、工队长、专业安全员及技术员罚款50元。

三)对c类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1.当事人罚款100元。

2.卡控失职的人员罚款50元。

3.四等站站长、所在班组值班主任、工长罚款50元。

四)公司对站区“三违”人员做出处罚后,站区不得做出二次处罚;站区自查发现的“三违”问题,确实整改的,公司不再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不安全行为之一的,经安全分析会讨论决定,可根据该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对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管理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1.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

2.消极懈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危及运输安全的;

3.违反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隐患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各类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治的;

5.因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责任故障或在设备故障调查中隐瞒、迟报、推诿责任的;

6.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

7.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的情形;

8.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可提级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和奖励,安全监察部负责建账,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收取,统一纳入安全奖励**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处罚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罚个人外,同时应按公司“五型企业”考核条款扣除所在站区分数。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机械设备等非铁路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按权限属于公司行使行政处分的,由被处分者写出书面检查,安全监察部在核准事实、取得证据、听取职工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并提出处分建议,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处分手续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凡发生职工因工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和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站、队,取消其当年评比各类先进资格,相关责任人在考核年度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扣除责任站、队本季度考核奖;发生a类违章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由联运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人员原因产生不良后果的,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理意见报包神铁路集团安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的,按照包神铁路集团公司相关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公司开展的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的责任设备故障等安全事件按照活动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站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站区奖惩办法,“三违”处罚金额不得高于公司处罚标准。站区奖惩办法应由站区全体员工讨论通过,作为处理站区奖惩事项的依据,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站区进行的各类安全奖惩,二次分配后应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安全奖励范围。

附件2:安全处罚范围。

附件3:职工处分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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