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发布 2023-09-14 10:59:05 阅读 134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修改说明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修改工作是在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华东电网公司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的,按照“中动”的原则,总体的修改思路为:

1、《安全生产法》为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体现安全工作法制化。

2、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充分体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的要求。

3、适应日益扩大的电网安全管理的需要,积极应对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应用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以标准化、规范化作业为要求,提高具体条文的执行力,提升现场安全防范的能力。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具体为:

原规程共九章。

分别为:1、总则。

2、线路运行和维护。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5、一般安全措施。

6、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7、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8、带电作业。

9、电力电缆工作。

现规程共十章。

分别为:1、总则。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线路运行和维护。

5、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6、一般安全措施。

7、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8、带电作业。

9、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10、电力电缆工作。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

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

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则。原9条,修订后16条)

1、 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 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b、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c、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2) 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2、 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条)

2) 新上岗**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

4.4条)

3、 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

7条)5、 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是由母线、开关柜或由母线、开关柜、变压器组形式组合的配电站(所)。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26条,修订后31条)

1、 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1) 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

2) 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

2条)2、 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

a) 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b) 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1的第6.1条)

2) 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1的第11.1条)

3) 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1的第8条)

4) 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1的第9条)

3、 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

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 条、2.3.1.4条、附录2、附录4)

4、 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

3.1.5条、2.

3.4条、附录5)与原规程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相比,带电作业票增加了以下内容:

a、增加了:“停用重合闸线路”栏;

b、增加了“工作条件(等电位、中间电位或地电位作业,或邻近带电设备名称)”栏;

c、增加了与调度工作许可和终结汇报栏;

d、增加了“指定专责监护人”栏。

5、 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6、 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命令执行的工作:(2.3.6条)

1)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合并改为“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 明确“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 改为“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明确了安全距离的要求。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

3)“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改为“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明确了“低压带电工作”与“低压带电作业”的概念,即:接户、进户装置上的带电工作可按口头或**命令执行,其它主干线和分支线上低压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7、 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

7条、2.3.8条、2.

3.9条)

1) 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内容与要求。(2.3.7.1条)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2) 规定了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2条)。

3) 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

2.3.7.3条)

4) 增加了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的适用范围。除执行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联)杆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外,还适用于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以满足电网“t”型接线等环网供电线路停电工作的需要。(2.

3.8.1条)

5) 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

(2.3.8.

2条)6) 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

原规程规定为:“另一回线路的停电和接地,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并按照第章的规定同样办理。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经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

现规程规定为:

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同一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则只要填用一张停电线路工作票即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明确了配合停电工作应在停电线路工作票上双方办理书面许可和终结手续,有利落实安全责任;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

3.8.3条)

7) 明确了工作票如何办理延期手续。即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2.3.

9条)。这里指的工作许可人为调度或工区值班员。

8、 增加了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质和专责监护人的素质要求。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2.3.

10.2条)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0.3条)

9、 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 工作票签发人:将原规程的第点合并为1点,即: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3.11.1条)。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修改说明。说明 1.红色字体为增加部分。2.带括号的红色字体为修改部分,括号内为原内容。3.带括号的绿色字体为删除部分。4.修改通用部分 原有关条款中的 严禁 全部修改为 禁止 不得 修改为 不准 1 总则。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2 现场勘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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