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行政法 2

发布 2023-09-12 16:36:56 阅读 9272

四、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法是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及有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各种管理制度,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制定和完善公务员法的主要意义有五点:(1)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使之能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勤奋工作;(2)通过法律确立考核、奖励、晋升等制度,激励公务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德、能、勤、绩水平;(3)通过法律确立惩戒、降职、辞退等制度,促使公务员勤政、廉政,纯洁公务员队伍,维护**公正形象;(4)通过以法律确立录用、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制度,保障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平等和公务员升职、升级的机会平等,尽可能防止“买官”、“卖官”、“跑官”现象的发生;(5)通过以法律确立职位分类、培训、交流等制度,促使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判断公务员的要素有: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4)公职人员。

(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

(2)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变更。公职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仅限于领导成员)五种情形。

(3)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职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①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六种;②事实原因,包括死亡和丧失国籍。

五、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行政主体的主要类型。

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种类型。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真题回顾(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a、某市地方税务局 b、某行政公署 c、某省烟草专卖局 d、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主体资格。只有d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六、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及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为。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最后,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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