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纪律学习手册 正文

发布 2023-08-20 04:16:33 阅读 7374

一、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

不准以票谋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不准站车提供、领导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不准不配合站车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抢占旅客席位、扰乱站车秩序;不准乱收费,收费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不准野蛮待客;不准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不准在站内车上销售“三无”产品。严禁以票谋私;严禁乱收费;严禁野蛮待客。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令。

2023年第1号)《关于严肃春运。

有关纪律的命令》

集团各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实现2023年“平安春运、有序春运、温馨春运”和“安全好、秩序好、服务好、形象好、效益好”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春运任务,现将有关春运纪律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单位必须严肃运输纪律,严格落实行车单一指挥和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要求,确保运输秩序良好。

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干部检查包保责任,从严分析处理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全体员工要自觉遵章守纪,按标准作业。

3.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是铁路的生命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遵守安全各项规定,努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凡发生安全事故、服务质量问题、路风事件的一律升级处理。

4.各设备维护单位必须加强设备整修,对影响旅客服务和旅客安全的设备设施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凡因设备设施维护维修不及时,影响旅客服务和旅客安全的一律从严处理。

5.各车站、客技所要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各进出站通道管理,严格执行凭有效证件出入制度;各站区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公布的规定证件进出站,且不得作为乘车凭证。

6.铁路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三严禁”:不准以票谋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不准站车提供、领导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不准不配合站车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抢占旅客席位、扰乱站车秩序;不准乱收费,收费项目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不准野蛮待客;不准擅自挤占旅客服务空间;不准在站内车上销售“三无”产品。

严禁以票谋私,严禁乱收费,严禁野蛮待客。

7.凡发生铁路干部职工违反“八不准、三严禁”的,一律按照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扰乱站车秩序的一律交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8.凡发现铁路职工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干部一律撤职,工人一律离岗培训,并追究所属单位责任;凡发现路外人员通过车站、机车、客车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一律追究车站、机务段、客车车辆段(动车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注:总经理1号令以集团公司正式发布为准)

三、违反春运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违反春运纪律处理的总规则。

1.铁路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违反春运纪律,涉及违法的,一律交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党员违反春运纪律,涉及违反党纪的,一律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依纪处理。

3.铁路职工违反春运纪律,涉及路风问题的,一律由路风监察部门依规处理。涉及违反企业制度、纪律、规章等,一律由主管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高限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广铁集团奖惩管理办法》(广劳卫发〔2014〕109号)处理。

4.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铁路离退休人员和职工家属违反春运纪律,交主管单位或部门依规处理。

二)违反铁路总公司“八不准、三严禁”的处理规定。

1.以票谋私。

处理规定:1)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从重处罚。

2)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因以票谋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主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以票谋私的金额,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2.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

处理规定: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党员利用工作便利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私带无票人员乘车,收受或索要好处费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关于严肃春运有关纪律的命令》(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令2023年第1号)第八条的规定,凡发现铁路职工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干部一律撤职,工人一律离岗培训,并追究所属单位责任;凡发现路外人员通过车站、机车、客车带无票人员进站乘车的,一律追究车站、机务段、客车车辆段(动车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3.站车提供、领导干部接受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

处理规定: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接受站车提供有别于其他旅客的服务项目和待遇,搞特殊化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企业规定。依照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人综合函[2015]9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4.不配合站车查验证件强行闯关进站乘车和越席乘车、抢占旅客席位、扰乱站车秩序。

处理规定:1)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扰乱站车秩序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理。

2)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党员因扰乱站车秩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企业规定。依照《广铁集团证件管理办法》(广铁劳卫发〔2015〕126号),对使用假冒、伪造、涂改证件的,转借证件给他人的,不接受集团公司客运、收入、路风部门及站车工作人员查验证件的,违反站车安全管理制度,证件不齐或未持规定证件、证明的,使用失效证件或超过乘车区间乘车的,越席或超过乘车区间乘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相应的处分。

依照《广铁集团路风监察实施细则》(广铁监发〔2014〕20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铁路从业人员乘车时,拒绝接受查验,拒补车票,扰乱站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可同时给予经济考核、警告处分。构成路风事件的,根据问题性质,视具体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开除处分,可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考核,追究单位、集团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5.乱收费,收费不明示或不按标准提供服务。

处理规定:1)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有其他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习手册目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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