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位置包括: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
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辽宁电气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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