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专篇验收工作内容

发布 2019-08-15 07:32:37 阅读 5923

职业卫生专篇的验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审查验收批复3个环节。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3、审查验收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矿井投产筹备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