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负八条规定

发布 2019-08-14 20:46:57 阅读 3587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课程计划。在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不得随意增加课时,严禁削减、挪用体育、**、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26节,语文、数学、英语学科课程不得超过15课时;三至六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30节;初级中学周课时不得超过34节。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质量。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

非寄宿制小学、初中一律取消统一的早、晚自习;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均不得早于6:30;小学低年级原则上不上晚自习,只安排适当学习活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

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高年级不得晚于20:30,初中不得晚于21:00;就寝熄灯时间小学不得晚于21:

30,初中不得晚于22:00。确保寄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

三)严格控制家庭作业。小学。

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要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提倡布置**性、实践性家庭作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家其它法定节假日,下同)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家庭作业公示制度的通知》(冀教基〔2013〕20号)要求,逐步建立学生家庭作业公示制度,全面加强对学生家庭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不断提高家庭作业布置水平和质量。

四)严格禁止违规补课行为。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节假日安排做适当调整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审批,书面审批内容必须包含对占用的节假日进行重新调休的安排,以满足学生法定休假时间。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法定休假时间的,一律视为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

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课程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任何老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五)严格教辅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从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目录确定推荐品种,供学生自愿选用。严格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其它任何教辅材料。

若学生自愿,学校可以统一**,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

六)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段的考试方式、科目和难度、次数。各地不得在小学各年级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

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可以举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级学科考试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除组织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外,各县(市、区)不得在初中其他年级组织统一考试。初中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期中、期末2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县(市、区)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增加难度。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给学校排队,不得以中考升学率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奖惩。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不得向家长和社会发布喜报、红榜等变相排名的信息。

提倡各地取消百分制,用等级制加评语评价学生。

七)严格学校招生秩序和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小学、初中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级(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入学片区并统一规定招生时间。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小学入学招生不得对儿童进行数学能力和识字能力的测试。

八)严格各类竞赛管理。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培训班。不得统一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活动,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学校不得为学科类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对经查实的违规办学、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要求坚决处罚有关学校及其负责人。

凡是违反“八项规定”第四项中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对学校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对公办学校,校长一律作免职处分,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免职处分,非教育行政部门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主管校长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分。

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示。对违反“八项规定”其它要求的,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一般期限为一周)改正,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生同一问题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校长予以警告处分;对多次违反“八项规定”其它要求的,亦可参照违反第四项中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超量布置家庭作业、参与集体补课和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及参加评优、评先、评特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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