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二胎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 2019-08-12 04:34:37 阅读 6409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孩子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的育龄妇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

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2年内累计超过18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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