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业危害检测人员培训的通知

发布 2019-08-05 21:20:37 阅读 6216

云煤安发〔2011〕 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煤矿。

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和危害因素检测人员专项持证培训的通知。

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云南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按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要求,决定对全省煤矿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和危害因素检测人员进行专项持证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

煤矿法人、矿长、分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矿领导(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按云煤安发〔2011〕 号规定的工作人员人数参加,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少于4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30万吨的煤矿不得少于3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配置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

严格按照按云煤安发〔2011〕 号规定的职业危害检测人员人数参加(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30万吨的煤矿检测不得少于3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配置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培训内容。

5.2 培训内容。

5.2.1 安全基本知识。

5.2.1.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b)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d)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e) 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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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生产技术知识;

b) 煤矿主要灾害事故的识别及防治知识,包括水害、火灾、瓦斯和煤尘**事故、顶板事故、

机电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等;

c)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相关知识。

5.2.1.3 煤矿瓦斯检查工的职业特殊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作业特点,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b) 煤矿瓦斯检查工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c) 煤矿瓦斯检查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5.2.1.4 职业病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病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及其防范措施;

b)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5.2.1.5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b) 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避灾方法。

5.2.2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5.2.2.1 矿井通风。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b) 矿井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中氧气和有害。

气体浓度、空气温度和风速的规定;

c)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矿井通风方法、通风方式、通风网络、通风设施;

d) 矿井反风、风速测定及通过井巷的风量计算;

e) 掘进通风的方法、方式及安全管理措施。

5.2.2.2 矿井瓦斯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矿井瓦斯的性质、危害及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

b) 矿井瓦斯**的条件及防治措施;

c) 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概念及其防治措施;

d) 矿井瓦斯抽放的作用、条件、方法和抽放系统。

5.2.2.3 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井巷、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的检查;

b) 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

c) 排放瓦斯的方法;

d) 巷道贯通时在通风、瓦斯管理上的要求;

e) 《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5.2.2.4 矿井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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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光学甲烷检测仪的用途、构造、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及其排除。

方法;b)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c) 一氧化碳检测仪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d) 便携式氧气检测仪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2.2.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与功能;

b)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2.2.6 矿尘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矿尘的产生、分类和危害;

b) 煤尘**的条件及防治措施。

5.2.2.7 矿井火灾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矿井火灾的产生条件、分类及其危害;

b) 矿井外因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c) 煤炭自然发火的条件、过程、征兆及其预防措施;

d) 矿井灭火方法和井下火区管理。

5.2.3 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光学甲烷检测仪的使用与简单维护;

b)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使用;

c) 便携式氧气检测仪的使用;

d) 一氧化碳检测仪的使用与简单维护;

e) 自救器的使用训练与创伤急救训练。__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二)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从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机构应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建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考核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考核情况,并按规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四)从事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的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积极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合理制定培训大纲和教学方案,选用优秀教材,精心制作教案,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作不同教案,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要通过教育培训,使煤矿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知防、会防,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全面夯实基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培训机构工作,认真织织辖区内煤矿参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并加强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文**到各煤矿企业。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能源煤炭职业危害防治培训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5日印发。

打印:赵校对:宁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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