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润发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 2019-07-26 02:29:57 阅读 4703

通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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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润发机械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润发机械股份****。

受长江润发机械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第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于2023年3月25日于《**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登载了将于2023年4月23日上午9:30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3年4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如期举行。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续聘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2.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14.《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15.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6.《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17.《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批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3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深圳**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截止2023年4月23日上午9: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人共计19人,持股数共计87,175,500股,占公司股东持股总数的66.04%,股东及股东**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各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益群。

经办律师。舒知堂。

单位负责人。

徐晓飞。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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