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辆借款担保合同

发布 2019-07-10 10:21:57 阅读 6636

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出借人。

担保人: 河南省银邦投资担保****。

反担保人。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2023年(银邦)借字第号。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住所 :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河南省银邦投资担保****。

地址: 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 李小平联系** :0371

反担保方(以下称丁方):

1、反担保人地址身份证号。

2、反担保人地址身份证号:

3、反担保人地址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收据为准。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应按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提款和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付息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

1、每月日付息,到期偿还本金。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具体还款付息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还款付息时间表。

二、担保条款。

第四条、 担保方式、期间、范围。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安全,丙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等费用。

三、反担保条款。

第五条、 反担保方式。

为确保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丁方各担保人向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

1、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2、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3、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上述丁方各担保人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共同保证。丁方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既有抵押(质押)担保又有连带保证担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

丁方具体担保人信息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担保人信息明细表;抵押(质押)物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抵押(质押)物明细表。

第六条、反担保期间。

丁方各担保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期间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

丁方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一致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其他担保方式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反担保的范围。

丁方各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

1、丙方履行保证义务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款项;

2、上述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

3、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4、丙方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条、登记、交付。

丁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质押)反担保需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办理。需将质押物及权利凭证交付丙方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交付丙方占有。

四、权利义务条款。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约定及时付息还本;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3、甲方保证借款已取得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的同意,并向乙方和丙方提供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同意借款的书面文件。

4、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还本付息完毕之前,甲方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甲方转让、出租、**、赠与、出资(合资)、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财产;

2)甲方提前清偿其他债务;

3)甲方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5、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保管、公正等费用;

6、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息和偿还本金,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丙方。丁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借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汇入丙方账户后由丙方转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因甲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要求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或是否同时存在其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质押等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代偿。

3、丙方代偿后,可向甲方追偿,也可向丁方任何反担保人追偿。丁方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同意由丙方变卖、拍卖抵押(质押)物,变卖、拍卖所得实际价款(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清偿:支付保管费用、清偿代偿后的利息、违约金、借款本金和利息、支付其他费用。

不足以部分,丙方仍可以向丁方其他担保人追偿。

4、丁方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抵押(质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丁方各担保人是抵押(质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依法对抵押(质押)物享有处分权。

5、抵押(质押)物不存在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并已取得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的同意。抵押(质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物。

6、丁方担保人应对抵押(质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五、违约条款。

第十一条、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以未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总额为基数,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归还借款本息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如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累及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丙方支付代偿款项的利息外,还应以丙方代偿款项的总额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偿还完代偿的借款本息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丙方向甲方追偿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借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丁方提供的抵押(质押)物存在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存在争议导致丙方无法实现抵押(质押)权的,由甲方和丁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丙方的损失。

六、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 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城国贸大厦1307室,河南省银邦投资担保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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