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 2019-06-20 20:42:17 阅读 8728

第七条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八条各申报单位应填写“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申报书”一式20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九条区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区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及拟建设的数量,按同类型择优的原则并就整体布局、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为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自治区财政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二条列入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区卫生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要以1:2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临床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人才培养及补贴配套的研究项目。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临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

第十四条各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五章考核和验收。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学科确立后,要与区卫生厅签订目标责任书(合同书),区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六条每次对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的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逐渐具备条件的补充,形成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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