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5-19 13:54:17 阅读 8197

1 目的。

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作业负责部门、车间负责高处作业证的申请和风险管理;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作业证的审批。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员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 要求。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3.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领导小组、行政部审批。

特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领导小组门审核后,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领导小组留存,保存期1年。

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 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