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发布 2019-05-16 23:17:17 阅读 869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第四条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

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六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1、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

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范围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的要求界定。

7、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已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9、居民同意放弃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厦门市经纬度:东经118°6′,北纬24°27′

2、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不超过5分钟。

4、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小于10分钟。

5、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6、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第八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日照分析前以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为圆心,r(r=2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最大不超过200米(如图1)。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拟建建筑为住宅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图1-1图1-2

图1 客体范围图。

第九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为圆心,r=2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如图2)。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

图2-1图2-2

图2 主体范围图。

第十条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

1、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

2、遮挡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果不造成自身遮挡,可不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物,又是被遮挡建筑物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4、桥梁、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需要在日照报告中注明没有考虑),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5、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分析方式:

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1、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

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图3-1图3-2图3-3

图3 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

0米计算。

2、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种方式所示)

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2至4种方式所示)

图4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3)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等)。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则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分析范围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7、资料**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

2、受托方名称、地址、****。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

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4、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8、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1:500—1:2000):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2)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1:500—1:2000)。

3)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4)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5)线上日照分析图(1:500)。

6)客体建筑窗位图(1:500—1:1000) :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7)窗日照分析表:第3项中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

8)日照分析结论: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

9)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6)、(7)项内容。

10)委托方盖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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