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劳动法律制度案例

发布 2019-05-16 18:35:37 阅读 2015

一、基本案情。

第五节劳动法律制度案例。

谢某是一家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职工。2000年“五一”劳动节,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婚假回家结婚,公司与谢某本人协商后安排他5月1-3日加班3天。过后,谢某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谢某记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是日标准工资的200 %,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于是谢某找单位领导反映问题,单位领导对此解释说,《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谢某不知道单位领导的解释否正确,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应该如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二、案例评析。

谢某所在单位的解释是错误的,单位应该另外按日标准工资300%的标准向谢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尽管如同谢某所在单位领导所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

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 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谢某所在单位应该按其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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