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如何识别“入职陷阱”

发布 2019-05-08 21:35:17 阅读 4551

【法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劳动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催促,求职者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职位、工资构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相关内容;如遇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务必及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如遇部分条款中留有空白,则需及时进行勾画,避免遭遇“事后添加、涂改”。

问题四: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单位与我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合法吗?

法律解释】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就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五:“五险”是哪五险?单位表示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办理社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释】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问题六:单位建议采用“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算是占便宜了吗?

法律解释】本案中,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具体而言:一、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责任,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

二、“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结语】告别学生身份,离开校园,开始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职场,应届毕业生所需经历的不仅是生活环境的变化、心理状态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从校规校纪,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规则”的根本性转变。因此,我们希望广大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职场诚信意识,走好职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