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签订的“分手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 2019-05-02 17:14:37 阅读 7409

王女士是位下岗女工,2023年2月,经人介绍,与离异中年男子李先生确立了婚恋关系。此后不久,李先生带着自己的一双儿女住进了王某的家,开始了与王女士的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女士、李先生二人商议,由李先生执笔签订了一份“分手赔偿协议”。

这份“分手赔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李先生自愿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及生活补助费80000元。该协议上有王女士和李先生的亲笔签名。

同居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因与李先生子女难以相处,双方爆发矛盾而在2023年5月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此后,王女士向李先生索要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李先生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2023年2月,王女士无奈中以二人同居期间所订的“分手赔偿协议”

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生活补助费8万元。诉讼中,李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但辩称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他为讨王女士欢心按照王女士的要求与王女士签订的,不同意支付8万元。

那么,“分手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王女士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本案认为: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所签订协议中有关生活补偿部分的协议应当有效,被告李先生应当向原告王某赔偿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理由是:王女士与李先生在协议中所约定的精神赔偿的内容,是二人在同居关系上产生的,该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民众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法院认定其二人所约定的有关精神赔偿的协议内容属无效协议是正确的。

但是,李先生事实上确是携儿女在王女士家与王女士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其间,李先生及其子女三人必然或多或少地累及王某的生活,并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在李先生立约自愿补偿王某生活补助费的前提下,应当依据王女士的有效举证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一定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