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4-25 19:55:37 阅读 2891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面向社会企业开展合作,为关心职业教育、有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组织提供展示平台。大赛企业合作事宜以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计划”为框架,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领导,由执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大赛企业合作的宗旨。

1.保证和推进大赛宗旨的贯彻执行与落实。

2.以校企合作、教产合作提升办赛水平,提升大赛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3.深化校企合作,扩大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与沟通。

4.为大赛获得更加充足、稳定的组织经费和全面可靠的技术、服务支持提供保证。

5.为合作企业提供独特的展示平台,通过大赛宣传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展现企业社会责任。

二、大赛合作企业的分类。

大赛合作企业分为三个类别:

1.赛项合作企业。向大赛提供数额较大的经费或实物赞助,并与大赛长期合作(合作企业可优先申请成为赛项器材**商,但不得恶意提升**或强行推荐参赛院校购买。

可免费为参赛院校提供赛前训练器材)。

2.赛项器材**商。向大赛提供赛项专业器材服务,同时向大赛提供赞助(大赛将根据需要对**商进行认定。

但不得恶意提升**或强行推荐参赛院校购买。可免费为参赛院校提供赛前训练器材)。

3.赛项赞助商。向大赛提供一定的经费、实物赞助或提供一定规模的服务。

三、大赛合作企业的权益。

大赛组委会保证合作企业享有使用全国大赛品牌进行有限产品宣传的权利。以权益回报对应投入贡献作为基本原则。权益回报的内容包括经大赛执委会同意,在所属行业内使用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标志和称谓的市场营销权、提供产品和服务、**和公关活动、广告机会、活动优先合作、现场接待、荣誉待遇、单项赛项冠名权等。

四、大赛合作企业的义务。

1.遵守大赛执委会做出的关于大赛企业合作计划的决定,遵从技能大赛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

2.提供给赛项的设备技术可靠、产品成熟、使用安全,符合行业标准,符合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需要,符合环保标准。合作企业负责将提供给赛项的设备免费运输、安装、调试,达到赛项竞赛要求。

3.面向备赛学校和地方选拔赛销售的大赛使用设备,企业承诺**不高于合作前的**采购**。

4.赛项设备器材**企业须负责竞赛场地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5.单项赛项冠名企业原则上须承担该赛项全部或不少于80%的设备、耗材和举办经费。

6.赛项筹备期间,合作企业不得以大赛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和培训。

7.合作企业要保障设备**,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8.大赛合作企业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直接或间接以技能大赛名义违规培训。

2)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赛题设计、结果评判等干涉大赛比赛成绩的工作。

3)不得违背商业道德欺骗参赛院校。

4)不得在大赛中实际供货**高于承诺**。

5)不得在言行上损害技能大赛和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形象。

若有上述情况之一,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合作计划,并取消其未来3年大赛合作企业资格。

五、大赛企业合作的实施。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的行业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1)全面征集。在大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公开征集企业合作意向。

2)定向征集。向具备技术条件或已表达过合作愿望的企业发出征集合作邀请。

3)直接商洽。直接与符合技术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洽谈。

2.实施步骤。

1)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公布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计划》,知会企业或向企业征集合作意向。

2)企业提交合作意向书。

3)大赛执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合作意向进行评估。

4)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与企业洽谈合作方案。

5)形成正式的合作方案。

6)报主管部门核准合作方案。

7)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与合作企业签署合作协议。

8)公示合作企业。

实际操作中,以上步骤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大赛企业合作方案分阶段评估确定,与前阶段确定的合作内容有冲突的合作意向不再受理。

六、大赛合作企业的参考条件。

1.以社会效益和公益性目标作为参与大赛的首要目的。

2.在产业、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声誉,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与大赛的理念和声誉不相抵触。

3.财务与技术能力能够满足合作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4.能在自身市场推广方面为大赛宣传做出积极努力。

5.具有与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行业比赛合作的经历、贡献且表现良好。

七、大赛合作企业的内容。

1.经费赞助。合作企业按照大赛执委会的要求,将赞助经费按时划拨到指定账户。

2.赛项主要通用器材: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杀毒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常用工具、考试软件、信号屏蔽仪、比赛用耗材、办公设备及用品、通讯设备、计时设备、评分工具等。

合作企业按照大赛执委会的要求,将设备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3.赛项主要专业器材(根据赛项技术要求确定)。

4.赛项用品:奖品、纪念品、赛项服装、赛项资料制作、赛项证件等。

5.赛项财务审计顾问。

6.赛项法律事务顾问。

7.赛项宣传:网络或平面**支持、赛项形象策划、广告宣传、赛项**设计与维护。

8.赛项资源开发。

八、其他事宜。

1.大赛企业合作事宜以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计划”为框架,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领导,由执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合作意向书的内容应详尽,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所有资料。企业合作意向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基本情况、意向合作内容、向大赛提供的支持项目(设备、经费、技术等)及数量、提供竞赛设备一览表、提供竞赛设备的**及技术文件、提供竞赛设备的市场投标**及中标合同、承诺向参赛院校提供竞赛设备的***格、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近两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3.大赛优先考虑曾经与大赛建立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参与合作。凡已经举办的赛项,原则上保持与先前合作企业共同组织,比赛涉及的主要器材设备(包括设备型号配置及软件版本)尽可能保持不变,以减轻参赛院校的备赛负担。

新增竞赛项目的主要器材,须由赛项专家组提出技术方案,由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企业(至少两家企业)提出竞争性申请,经专家评议后确定。

4.在与大赛执委会企业合作计划不冲突的前提下,分赛区和赛项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同意备案,可自行联系和实施企业合作。

5.各赛项须对合作企业捐赠的实物及其使用和处理情况建立工作档案,登记备查。

6.承办赛项的院校如需购买大赛使用的设备,合作企业应按低于市场**采购****。

7.未尽事宜以大赛企业合作协议(协议书范本见附件)和大赛执委会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解释为准。

8.本规定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协议书。

甲方: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址:联系人:

**:乙方:

地址:联系人:

**:为支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发展,同时为合作企业提供展示平台,甲乙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书。本协议书中,乙方是赞助赛项的企业,甲方是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事企业合作执行机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赞助方式。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赛项名称赛事赞助费万元(大写并按甲方指定支付方式(现金/电汇/转账),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请汇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定账户。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2.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2.2 甲方有权决定赞助经费的具体用途。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保证符合赛事要求。

2.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赛事的名称标志,乙方没有遵守规定的,甲方有权停止授权乙方使用赛事标识。

2.5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制作的印有赛事名称标志的各类物品,乙方提供的物品在质量、设计、适当性、使用途径等方面都应得到甲方书面认定后方能使用。

2.6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赠送器材的处置方案,决定之前甲方将征求乙方意见。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3.1 乙方的名称或logo可出现在甲方对外公布的有关赛事的相关文件中。

3.2乙方可在甲方开设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宣传专栏中进行符合赛事原则的企业宣传。

3.3 乙方应按提交的企业合作意向书承诺履行各项义务。

3.4 乙方将及时获得与赛事相关的信息发布。

3.5 乙方可参与符合赛事管理原则的大赛相关的会议、培训、新闻宣传等活动。

3.6乙方可在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组别)(赛项名称)比赛现场设置符合赛事原则的企业形象、产品宣传展示区域。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4.1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积极参与保护乙方相关权益的事宜。

4.2 乙方应在本企业**上建立大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的链接。

4.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法律纠纷,乙方承诺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4 协议期间,双方均有义务保障对方的协议规定的权利。

4.5 协议各项条款双方均不能向无关第三方透漏。

4.6 协议期间面向备赛学校和地方选拔赛销售的大赛使用设备,企业承诺**不高于合作前的**采购**。若出现合作企业实际供货**高于承诺**等违规现象的,对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合作计划,并取消其未来3年大赛合作企业资格。

4.7 合作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以比赛名义组织培训;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赛题设计、结果评判等干涉大赛比赛成绩的工作。不得违背商业道德欺骗参赛院校,不得在言行上损害技能大赛形象。

第五条:有效期和终止。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赛事结束日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5.2 除了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5.3 另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14天内未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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