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发民法模拟试题

发布 2024-04-17 14:05:04 阅读 3721

一、名词比较(共32分)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3、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4、名誉权与隐私权。

二、简答(共48分)

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意义。

6、简述物权法定的缓和。

7、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8、简述无意思联诺的数人侵权的认定。

三、论述(共35分)

9、试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民法中的作用及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35分)

10、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试题简要说明(部分典型题)

1、绝对权与相对权。

大家有目共睹,中南民法近些年的名词比较解释的特点一般是四个:一是字上的相似(即有相同的字);二是意上的相似(即名词的内容和意义有某些共同点,从而比较容易混淆);三是有区分的意义(或者说有区分的必要,一般来说有了字上的相似和意上的相似也就有了区分的必要了);四是总论、物法、债法这三部分名词比较几乎是每部分必出一题的,尤其是总论和物法,而人身权、继承权、侵权部分并非每年均出,这三部分加起来也只会出一道题。

笔者编制的试题是也就是就按照了上述的四个特点,基于这四个特点大家复习时也就可以有的放矢,尤其是缺乏前三个特点那些内容就不是重点复习的内容,大家了解大致内容即可。

毫无疑问,民事权利的分类(或体系)是中南民法的重点考查内容,10年之中考了5次(三次是名词比较,两次是论述),并且几乎考的都是重点权力分类,10年考“既得权与期待权”笔者微感意外,毕竟其重要性不如其他一些权力分类,如绝对权与相对权,故而在此把“绝对权与相对权”命作试题。一般来说考过的题中南不会再考,从近10年的真题中大家是可以看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重考,考过的题大家仍要好好掌握,没考过那些分类则可当做押题重点来看。

4、名誉权与隐私权(这道题来自一所名校的真题,但一时想不起是哪所学校了)

这道题涉及人身权和侵权部分,之所以要出这道题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公布和生效,在其之前隐私权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进行的,隐私权并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笔者以为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也有一定意义。

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意义。

2000年到2010年之中民事法律事实考了9次,尤其是法律行为及其意思表示(07年考的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当然也属于法律行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并且考的比较细,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和简答。民事法律事实,尤其是法律行为是打开民法大门的钥匙,是民法调整方法的发动器,没有民事法律事实则没有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也就无从调整其应调整的社会关系。魏振瀛老师书中对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及分类的阐述并不十分完整,大家有时间可以参考一下别的专著,比如韩松的《民法总论》和一些**。

笔者出这道题只是考察了民事法律事实的大概,题目完全可以出的更细,但考虑到10年已考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故而浅尝辄止,但这个部分大家仍需重点复习,学不通法律事实(尤其是法律行为)那你永远只是民法的门外汉!

8、简述无意思联诺的数人侵权的认定。

其实10年已经考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而《侵权责任法》是在09年12月26日才公布的,距考试不过10来天左右,如果中南老师的题目是在12月26日以后才出出来的,那么无疑中南老师是在关注这部法律(但是否中南老师真的是针对这部法出的这道题笔者无从得知),因为共同侵权尤其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有了很大的不同。《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认定方法,其另辟蹊径,采取了累计因果关系说和部分因果关系说,笔者以为这是大家应该关注的。

9、试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民法中的作用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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