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题

发布 2024-03-20 10:50:15 阅读 3005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0分)学习试题

1.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的锅炉。

3.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

4. 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和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5. 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

6.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的要求。

7.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和 ,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8. 锅炉材料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9.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和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10. 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后方可投入生产。

11. 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

12. 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和。

13.水管锅炉锅筒壁厚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mm。

14.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mm。外径大于等于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15.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mm。

16.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汽水分离器、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的接头。

17. 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外径小于159mm,l≥;

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

18.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 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mm;对于管道距离应当不小于mm。

19.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

20. b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

21. 立式锅壳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应当不少于个。

22. 锅炉受压元件上, 手孔短轴不得小于mm, 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mm,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mm。

23.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24. 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得产生,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或者,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或者而造成有害缺陷。

25.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才能在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26. 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焊接工艺卡施焊并且做好。

27.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

28.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

29. 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的要求,并且满足(4.3.2 焊接工艺评定)本条要求。

30. 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

31. 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年。

32. 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时应当有预热措施。

33. 焊缝返修

1)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缺陷, 施焊单位应当,制订可行的 ,才能进行返修;

2) 补焊前,缺陷应当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当。

做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

3) 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

34. 锅炉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包括、 、等。

35.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工作。

36. 锅炉受压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的要求。

37. 无损检测时机。

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当在和检查合格后进行,并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在焊接完成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

2)有再热裂纹倾向材料的焊接接头,应当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复验;

3)封头(管板)、波形炉胆、下脚圈的拼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在后进行,若成型前进行无损检测,则应在成型后在小圆弧过渡区域再做无损检测;

4)电渣焊焊接接头应在正火后进行超声检测。

38. 制造单位应当填写无损检测记录 ,签发无损检测报告,保管无损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电子文档等资料(含缺陷返修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39. 零、部件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类元件为其工作压力的倍,保压时间至少为分钟;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为其工作压力的倍,保压时间至少为秒。

40. 散件出厂的锅炉,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

41. 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装锅炉,并且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从事其他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取得,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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