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山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发布 2024-01-18 05:23:16 阅读 8487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

和通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立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员**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通报处理程序,适用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二、包含种类。

包括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和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以及交通运输、消防、学校等行业发生的人员**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要求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人单位和当地镇街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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