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培训

发布 2024-01-08 18:50:07 阅读 2892

培训内容:

第一讲: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的意义。

第二讲:行车安全。

第三讲:人身安全。

第四讲:工务设备安全。

第五讲:信号标志。

第一讲: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的意义及要求。

1.1意义: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上道人员的安全以及铁路运输不间断运行,施工单位在营业线路上施工必须保证既有线路的行车、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各级施工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化建设),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2要求: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影响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的设备的施工和作业,均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工务、车务、车站、车辆、供电、通信、电务、等),确保施工作业期间行车和人身安全,施工时必须填写配合通知书通知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施工,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严禁施工。

1.3营业线施工准备工作:

营业线施工安全“八不准”:(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核)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须、充分的料具,不准施工;(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8)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1.4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其主要内容是: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5开通线路条件:

营业线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第二讲:行车安全。

2.1施工。

施工组织与管理。

2.1.1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

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2.1.2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ⅰ级、ⅱ级、ⅲ级。

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级施工: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h以上的施工。

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外的各类施工。

2.1.3 天窗: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2.1.4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2.1.5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

2.1.6 营业线线路上施工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施工单位领导担任。

2.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项目部经理的人员担任。

3.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分队队长的人员担任。

4.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项目经理的人员担任。

5.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由施工队工地负责人担任。

6.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由职务不低于工地负责人的人员担任。

7.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指挥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

2.1.7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线路开通前,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2.1.7 施工地段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1.8 办理验交的线路、桥路、隧等设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则(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行列车条件。

2.1.9 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

列车速度vmax>45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vmax≤45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钢轨接头2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半径小于或等于800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2.1.10 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2.1.11 施工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使用可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2.1.12 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v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v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2.1.13 发生故障时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根据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决定。

2.2施工防护。

防护条件。2.2.1 作业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如表2.2.1:

表2.2.1

2.2.2 下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

1.单根更换钢轨;

2.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3.**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4.**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5.翻修道口铺面(不动基础);

6.成段清筛枕盒道碴(不破底);

7.成段进行扣件、夹板螺栓涂油;

8.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

9.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

10.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11.清理危石、伐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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