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招标办法

发布 2023-12-02 12:25:00 阅读 2041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1〕10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进场交易。

第四条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条投标人的投标**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六条投标**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单独列出。

投标人在投标**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应采用不可擦写光盘和闪存盘两种存储介质同时提交。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或提供的电子标书不能打开和运行的(即电子标书为不合格标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办法可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及综合评估法(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评委原则上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两人。

**投资项目逐步取消业主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遵循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时(一般超过20家时),可以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评标要求和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评标工作情况,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熟悉评标方法和有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带有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内容。

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评标工作人员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社会监督员、公证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投标**符合性审查。

投标**符合性审查提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

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

投标人所投标书出现上述(一)至(三)条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

一)审核投标**符合性审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但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十五条投标**的算术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一)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二)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三)投标书中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六条详细评审

一)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二)投标**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有无明显的不平衡**,重点是投标**是否低于成本;

三)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低于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低于7%时,其投标**将被视为低于成本,投标按废标处理。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指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及其他需要暂估的**)为不可下浮费用。

第十七条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对于技术标部分,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可行、不可行的评审。当对技术标做出可行、不可行的评审结论有分歧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按附件。

二、附件三《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进行评标。

第十九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重新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宁建办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

2、合理低价法。

3、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

4、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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