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30 10:55:42 阅读 3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颁发的“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根据国家煤矿安全局管理规定,陕西省煤监局设备管理办法有关文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备的选型。

第二条机电**科是我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技术选型、管理、招标的职责。

第三条设备选型是设备规划工程中优化方案的过程,是设备前期管理的重要内容。选型的总原则应是: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

具体考虑以下几点:

1、设备的技术性能,包括:(1)、设备的生产效率;(2)、设备对产品质量的保证程度;(3)、设备能否节省能源和原材料;(4)、设备的使用寿命;(5)、操作安全性,要有安全装置,能避免操作不当时发生重大事故;(6)、设备符合环保要求等。

2、设备对生产组织的影响,包括:

1)、设备的成本性;(2)、设备的通用性;(3)、设备的适用性;(4)、设备的先进性;(5)、设备的低故障性;(6)、设备的构造合理性。

3、设备选型应以设计院技术规格书为依据,选购设备应在矿领导主持下,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作出选型、购置的决策。

4、设备选型应注意标准化,全矿上下应具有通用性,设备应先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产品。

第三章设备购置。

第四条依据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对机电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的分工,各尽其责。

第五条机电设备由机电**科提报采购计划并经矿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购置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执行:

第六条在购置设备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供货合同上必须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和技术条件、供货数量、及应随机带的备品备件、完整详细的技术档案(易损件明细表)、供货单位与交货方式、到货地点、产品**、结算银行帐号、索赔等内容。

第七条签订合同要注意择优选厂,在性能、质量、**、备件**、交货期限、供货方式、售后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第八条设备到货后,对不合格的设备和违反合同规定的设备,以验收记录为准,由机电**科根据合同要求负责退货;在质保期或索赔期限内,非易损件的损坏由事故鉴定组织分析后,可作为厂家对使用单位的赔偿依据。造成事故的另行索赔或追究责任。

第九条设备随机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由煤矿安全标志、ma标志、许可证号、易损件明细表、易损件、图纸、专用工具、装箱清单等),不齐全拒绝验收。验收后随机资料、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资料移交机电**科资料室统一保管,(主要设备资料应复制三份,原件存矿档案室,一份存机电**科档案室,一份随机归使用单位保管)。

第四章设备安装验收。

第十条新安装工程需用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在安装前的30天将设备安装计划(包括:安装用具、材料备件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审核并报矿领导批准后组织采购。设备、材料计划必须在开工前5天到达安装现场。

第十一条主要机电设备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经机电**科及矿领导批准的安装设计方案;

(2)、随机运行的各种技术资料;

(3)、审批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4)、工期在48h以上的项目必须有施工进度安排表,以便考核。

第十二条安装标准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保证设备台台完好,硐室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各种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施工期间,由安装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组织验收并填写报告。

第十四条所有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具备投运条件,必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及人员:机电**科、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

第十五条 3台以下的小型移动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安装、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六条安装工程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验收时,使用单位和机电**科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复验发现未整改,对安装单位罚款并督促继续整改。

第十八条验收后,安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设备验收移交后,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要及时变更台帐、卡、牌板。

第二十条设备验收移交后,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保管好设备,防止设备丢失、损坏,设备搬迁、存放必须按照厂家要求进行。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发放、维修、安全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设备认真执行好维修、保养、状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生产需要领用设备,严禁多领造成设备闲置。备用设备及备用量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特殊情况下需新增和加大备用量,必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经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备用设备必须时刻保持完好状态,随时能用。备用设备应存放在适当位置,防止日晒雨淋,并悬挂备用牌。

第二十四条因失修、维修保养不利,野蛮使用而损坏的设备,根据设备的损坏程度按原值的20%-50%罚款,造成设备报废的按原值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使用现场撤下的设备,不论是完好或需送修的,都必须在3天内交回机电**科,如不按时交回影响设备周转的,按每天200元/台/天罚款。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服从机电**科的调拨周转,如无特别原因,接到调拨令,不按要求送交设备,影响生产使用的处以200元/台/天罚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发放必须经机电**科办理设备调拨通知单,无设备调令的一律不发放,特别是新购置的设备,如不经机电**科验收、编号,一律不允许发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设备拆散使用,因特殊原因必须拆套拆件使用时,必须经机电**科领导批准,并且保证在期限内把所拆设备恢复完好。如发现擅自拆套拆件现存设备和备用设备的,或以其它形式冒领设备拆套拆件使用的,给与严厉处罚,按所拆设备的原值罚款。

第六章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在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谁保养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实行包机制和巡回检查制。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种设备司机及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技术等级,要求“三知(知原理、知结构、知性能)”、四会(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司机必须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风包)、安全阀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三十三条加强润滑方面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试验,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建立润滑卡片。

第七章设备的检修。

第三十四条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的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车时间。

第三十五条机电设备管理、检修由机电**科全面负责,实行以机电**科科长为主的技术负责制,各单位技术主管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技术状态负责,各分管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三十七条矿井设备坚持采用多种维护方式进行经济合理维修,全矿每年不少于15天的强制性停产检修时间,以后按每年5%的周期长度递增。重点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和整定,严重磨损的大件(漏斗等)更换。各使用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各自范围内的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的编制,检修完后由机电**科组织验收试运转,并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单。

具体检修时间安排如下:

1)、综采、综掘的设备实行每天6小时强制性预防检修制度,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每天的检修内容及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应在保养好设备的同时执行好周期排查隐患工作。

2)、矿井主运输、排矸、供电、供水、排水、供暖、通风、压风、污水处理系统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检修时间。

3)、当设备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则要对设备进行大修和改造。机电**科根据生产需求和实际情况,对设备进行诊断,确保大修与否。

4)、在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基础上,减少设备修理的周转次数,努力实现能大修使用的不报废,能中小修的不进行大修,矿机厂能修复的坚决不外委。

5)、机电**科负责编制及下达大修计划。

设备大修及改造要严格执行竣工报告制度,机电**科负责对大修、改造设备进行验收,验收要严格按检修质量标准。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要详细做好验收记录。

大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有承修单位负责修理,保修期为3个月到半年。

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小修由使用单位负责,中修和大修由矿机修车间负责,机修车间无能力承担时,机电**科报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后统一外委修理。

由机修车间修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送到机修车间规定的地点,经机修车间和机电**科验收检查后,填写验收单,使用单位和机厂车间各一联,送交机电**科一联。

机修车间要设置兼职或专职质量检验员,对修复后的设备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出车间,修理后重新使用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和安全的,其后果由修理单位和质量检查员负责承担。

第八章设备的备件。

第三十八条设备按使用环境、地点,对生产重要程度,将设备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设备: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的全线设备,一旦发生故障或损坏,将造成全矿停产;

2).通风、供电、排水及其它与井下生产安全有关的设备,一旦产生故障将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部分设备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3 第三章设备的后期管理6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管理制度39 一井下电气设备防爆问题的暂行规定 39二防爆电气设备领发审批制度51 三防爆电器检修验收制度51 四小型电器领发验收制度52 五电缆现场管理制度52 六电气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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