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22 05:25:07 阅读 46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身**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各部门及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定义

第四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安全事故:生产经营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三、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发生职工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险肇事故(未遂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管理不善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工伤休息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三、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四、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八条行政综合部职责。

1、负责联系建立厂外协作医院及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发生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定点医院联络,协助做好救护和外送工作。

2、负责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

3、负责轻伤事故报告的审核、备案;

4、负责组织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工伤认定、备案及后续手续的办理。

7、负责向**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具体规定和流程按《工伤救治及工亡缮后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事故部门职责。

一、负责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报告的草拟;

二、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护,负责事故现场保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负责伤员救治费用的办理,协助行政综合部向**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厂区内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厂外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对符合工伤条件的,协助行政综合部办理认定工伤手续,评残后转由行政综合部核定待遇。

第十一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救援。

第十二条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进行自救或互救,并将事故简况口头报告本部门的当班负责人(情况严重时可直接向主管经理、总经理报告);当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口头报告本部门一级主管及经理;部门一级主管及经理要随时向公司总经理续报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各部门接到轻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将《安全事故速报表》报公司行政综合部;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将《安全事故速报表》报行政综合部。

第十五条公出人员在厂外发生的事故,部门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行政综合部。由行政综合部按事故管理职能分别通报。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流程。事故报告一般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越级上报到总经理。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报须经行政综合部初步认定并联系劳动局劳动监察科进行工伤认定手续办理,手续办理完成后由行政综合部负责后续的评残及待遇核定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人员**)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由**人员所在部门立即报告;

二、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受伤人员所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员工必须做到:

一、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二、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综合部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第二十五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调查组的要求全力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行政综合部负责事故分析报告的审核、备案。

重伤事故由总经理负责牵头组成公司事故调查组。事故部门根据需要派员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职工**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企业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主管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事故部门填写《企业职工**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公司事故调查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三、认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整理出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一、调阅一切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二、向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调查组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四、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二、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三、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四、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五、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理,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事故责任部门负有管理职责人员处理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由于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造**身伤害,对专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比照各部门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故意迟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的事故部门各级领导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对一级正主管、主管安全生产一级副主管及安全环保工程师每人增加300元罚款;对隐瞒不报、谎报的事故部门责任人,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加倍考核。

第三十七条对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阻挠事故调查、出具虚假材料或伪证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事故结案与统计。

第三十八条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结束事故调查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公司行政综合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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