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发布 2023-11-18 04:50:08 阅读 6065

3.0.1 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达不到下列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3.0.1.1 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学校、幼儿园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耐火等级的建筑。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上。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学校、幼儿园,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学校和幼儿园。

3.0.1.2安全疏散设施。

3.0.1.2.1疏散出口数量。

幼儿园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学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单层学校,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1.2.2疏散宽度。

学校、幼儿园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学校、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其中,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学校建筑面积(m2)的乘积,学校、幼儿园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3.0.1.2.3疏散距离。

学校、幼儿园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22m、20m;单层、多层学校、幼儿园的房间至疏散楼梯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35m、25m.

3.0.1.2.4疏散楼梯间。

下列学校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 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

- 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建筑内;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设置在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内。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 设置在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高层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95标准确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执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标准。

3.0.1.2.5其它要求。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0.1.3内部装修。

3.0.1.3.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1.3.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空调的学校、幼儿园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0.1.3.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空调系统的高层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3.0.1.4 建筑消防设施。

3.0.1.4.1 消火栓。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民用建筑内;

体积超过5000 m3图书馆、书库。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3.0.1.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 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建筑内;

- 设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的有关规定。

3.0.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以及建筑高空超过50米的学校的公共用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的有关规定。

3.0.1.5 火灾应急照明。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 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0.5lx,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15s.

3.0.1.6疏散指示标志。

-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 疏散走道。

-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充超》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3.0.1.7建筑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标准执行,灭火器的选型应适于扑救学校、幼儿园火灾,宜选用abc.

3.1.2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应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学校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 总则。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规范全县学校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xx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和正在使用的各类学校 幼儿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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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规范全县学校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新兴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兴县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和正在使用的各类学校 幼儿园。1.0...

学校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 总则。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规范全县学校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 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 县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和正在使用的各类学校 幼儿园。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