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门店财产安全管理制度X

发布 2023-11-16 22:15:04 阅读 54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店长及所有员工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意识,安全管理涉及门店建筑物、钱财、商品、设备、以及员工及顾客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各分公司(各区域连锁店)。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各项安全管理宗旨是:重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理,时候检讨,杜绝隐患。

第四条店长根据公司授权,全面负责门店的安全管理,当门店财产、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店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店长要做好门店管理的指导、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门店要经常性检查门锁安全状况,独立门头的门店需安装两把门锁,分别分由2人保管,店长要确保门锁状况良好,能正常作用;

第七条门店要经常检查门窗,确认玻璃是否有破损,下班后要检查窗帘是否关好,确保监控系统24小时正常使用,出门后要确保店门锁好;

第八条营业期间,门店收银台钥匙要随身携带,抽屉内不得出现大额现金裸露,每日营业款按财务部要求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大额现金存行时须有人员陪同,以确保现金安全;

第九条夜间营业突然停电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锁上收银抽屉,员工合理疏散、监督顾客;晚间下班后现金不得存放于收银台及其附近,不得每日存于固定地点,不得由员工自行带出保管,如未按要求执行,损失将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规定行政部已有规定);

第十条遇有偷窃行为出现,应见机提醒同事注意,冷静对待,以合适的方式制止盗窃得逞,避免与盗窃者发生正面冲突。当出现重大匪情时,应立即报警;有员工、顾客在店铺遭遇意外伤害的,店长要积极送医救治,并直接上报至相关上级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好后续工作。

第三章机构盗抢事件申报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此流程适用于公司机构在营业时间内的被抢事件及在非营业时间内的被盗事件(以下简称“盗抢”事件)。

第十二条公司机构在发生盗抢事件后机构第一负责人(门店店长)须在发现、发生事件的10分钟内上报公司公共服务部第一负责人,并同时报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部第一负责人在接到机构第一负责人须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报至总经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保证30分钟内到达门店进行核查,或委托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并在4个小时内提供详细的书面核查报表,初步事件责任人及相关证据至总经理,营业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十四条营业管理部在事发当天必须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对事发门店损失和丢失物资的补充工作,确保门店进入正常运行;

营业管理部在72小时内完成处理报告,提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在一周内完成考核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修订权、解释权归公共服务部。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原《公司门店安全管理。

制度》自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机构盗抢事件申报核查表》

附件。机构盗抢事件申报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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