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13:05:03 阅读 5652

千渭初级中学学生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发展能立足社会并能创造美好生活的现代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新《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宝鸡市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以及千渭初级中学的规章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着积极预防,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工作方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千渭初级中学学生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办学目标、管理目标和校训、校规为宗旨,特定本制度。

二、学生管理办法的原则:

一)、有利学生发展的原则:

为了更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处分公开听证教育大多数学生更能遵纪守法,有利于学生的发展,使学校办学局面更加稳定。

二)、客观、科学性原则:

对于处分的实施,是客观的科学的反映事实真相,客观地评价和处理学生违纪。

三)、可行性原则:

在实行处分过程中,要程序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方法科学,结构完整。

四)、教育性原则:

通过处分听证制度的实行,要尊重受处分学生,也要通过案例的分析、过程的实施等程序教育全体学生,使学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又能起到教育个体和警示群体的作用。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管理办法的实施,要达到公正和公平,弱化行政命令,强化民主,表现集体决策。

三、设立办公室(政教处具体负责)

四、处分程序:

一)、根据班委会、年级组或科任教师、受害人等的请求,依据《千渭初级中学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上报校长批准,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对某人或某事提起处分。

二)、处分和撤消处分的程序。

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班主任应先查清违纪事实,根据处罚条例写出详细书面材料,并对学生处分提出明确的意见,上报政教处;政教处进一步查证核实,上报学校。

学生处分分为大会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六类。处分由政教处提拟,上报学校。处分结果由学校出示布告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

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和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原则上是一学年,最少不能少于三个月。受处分的学生(每周给政教处上交个人思想认识,要求班主任签名)经过一段教育有明显进步,可申请撤消其处分。其程序为:

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写出评议,班主任、年级组长签述明确意见交政教处,上报校行政会讨论研究。

处分和撤消处分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利于教育学生的原则。

五、处分的使用:

一)、凡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文明个人、三好学生、优秀中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的评选,不能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社会福利等。

二)、凡是受处分的学生是共青团员的,相应受到团内处分。

三)、凡受处分的学生,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

四)、凡违犯校纪的实验班(兴趣班)学生,视其情节,取消其学习资格。

六、几点说明:

本制度解释权在校委会,今后将根据情况不断修订、完善,以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千渭初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了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抓好校风建设,依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精神,制定我校《学生奖惩条例》。

一、奖励表彰: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 或“优秀中学生”。

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在同学中起到模范作用,并能在全面提高素质基础上发展特长。

1、思想品德好。

1)、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内外大事,注意学习时事政治。政治课成绩优秀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热爱集体、关心他人,主动为集体服务。

3)、有正确的劳动观点和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劳动技术课及社会实践等)。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

4)、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5)、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思想品德好还指在校内外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者。

2、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创造精神。

2)、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习成绩优良。

成绩优良”指:语文、外语、数学、政治、物理、化学等科学年总评成绩优秀(80分以上),其他各科学年总评成绩良好(70分以上)或指某一方面在全国性各类竞赛中名列前六名或在宝鸡市或陈仓区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其它各学科成绩良好(60分以上)。

3、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内外文体活动。

2)、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3)、体育课成绩优良(体育课成绩按综合评分法计算),或具有专长,在市、区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指得到市、县批准的竞赛)。

因病残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应做到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锻炼,体育课成绩可酌情考虑。

二)、符合下列条件可评“优秀学生干部”

1 、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和“身体好”均达到“三好学生”标准。

2)、学习成绩好(语、数、外、政、物、化平均60分以上)。

2、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工作能力。

3、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必须是班干部(或团支部干部)、校(团委、学生会)干部。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团员”

1、思想品德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

2)、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集体,积极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为集体做贡献。

4)、认真上好思想品德课、心理健康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5)、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生活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6)、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7)、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主科成绩在75分以上,副科成绩在前60分以上。)

3、身体好。

1)、上好“两操一课”,体育成绩优良或达标。

2)、认真锻炼身体,健康水平达到要求。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科技活动,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市、区“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十佳中学生”。

1、连续两次被评为校级相应优秀。

2 、在全国、市、县各类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五)、在全国、市、区各类比赛中获奖的同学,学校将记入光荣册,给予表彰;在校级各类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同学,学校将颁发证书或奖状,并记入光荣册。

六)、对学生中突出的先进事迹或好人好事将在全校给予表彰奖励。

七)、每学期学校将组织各班评选“进步生”等,并予以表彰。

二、违纪处分:

一)、 说明:

1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违反学校制度、破坏纪律或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态度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

2、凡错误性质涉及《宝鸡市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刑法》的有关条款,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3、凡共青团员违反学校纪律的除受到校纪处分外,同时还要接受团组织的处理。

4、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实行“数错并处,再犯从严”的原则。

5、对学生的处分,按照调查过程、谈话过程、与家庭联系过程、召开校委会过程、报批过程、公布过程,继续教育过程,结果记入档案的过程进行。

二)、处分权限:

1、大会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级、年级提出意见,召开校委会。

2、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召开校委会。

三)、处分种类: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大会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六种处分。

四)、处分细则。

第1条、迟到、早退三次累计为旷课一节,一周旷课4节者,给与大会点名批评处分;一学期旷课达到16节以上,给予警告纪律处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21节,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第2条、围观打架斗殴且知情不报的;违反课堂常规、破坏课堂纪律,造成教学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第3条、违反学校制度,如:乱扔杂物、楼道、室内打闹、喧哗、不参加升旗、上操、集会、乱放自行车、骂人、说脏话、顶撞老师、破坏公共设施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劳动教育)

第4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毁坏他人物品,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纪律处分。

第5条、在期中、期末考试中或其他重要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受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第6条、严禁学生吸烟酗酒、赌博、进三厅一室(台球室、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酒吧或营业性网吧等场所。凡有以上行为者,将视为故意违反禁令,给记大过纪律处分;在校内外传看**书刊、黄色音像制品,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并办纪律学习班。

第7条、在校内外有偷窃、劫钱、劫物或有诈骗行为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

第8条、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打架斗殴的,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给予较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凡纠集他人或校外人员,对本校学生进行威胁、恐吓或动手打人、索要财物等给予记过纪律处分。本校学生到校外滋扰、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9条、不接受学校教师正确的管理和教育,对教职工采取粗暴、蛮横无理的态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第10条、学校提倡同学之间、男女之间正常交往,凡出现不正常交往现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11条、在校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学校视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12条、连续两周不交作业者,给予大会点名批评。

第13条、学生在校外要注意安全,严禁玩火、玩电、玩水或到危险地带去等;有事外出须经家长允许;严禁学生在外聚会、留宿、摆生日宴等。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学校概不负责,同时对有关学生,学校除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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