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01:45:07 阅读 6806

(初稿)

1.目的。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初稿)

1.目的。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3.1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车间负责粉尘**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了解粉尘**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

一、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周一次。

4.2.3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粉尘**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预防、粉尘**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4.7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5.8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

5.9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7.1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50元/次。

7.2检查缺次扣50元/次,领导加倍。

7.3作业期间,锁闭、堵塞疏散通道,处罚20元/次。

7.4未严格劳保着装,处罚20元/次。

7.5除尘系统、抽风系统未投用、存在问题未处理,处罚50元/次。

7.6作业后,未对粉尘进行清扫,或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处罚20元/次。

7.7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岗位,处罚20元/次。

7.8动火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到位,处罚20元/次。

8.措施。8.1管道上的粉尘必须用湿的拖把或棉纱进行清理。

8.2灯具上的粉尘用湿的拖把或棉纱清理,在清理前必须将电源切断,清理后30分钟内不得通电。

8.3清理地面可先除湿,再清洗。

附:****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储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初稿)1.目的。

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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