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2 18:45:04 阅读 57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项目承包或承租方、参观人员、检查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区域内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承包、承租项目发包部门,参观人员、检查人员的对口接待部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管;项目发包部门不是承包方直接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发包部门、承包方直接使用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联合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各部门相关方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安全绩效考核,对违规相关方按照安全协议进行考核。

第五条项目承包方、承租方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合同及安全协议等约定对所承接项目安全生产负责,负责所承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六条项目发包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进行确认,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包含以下内容: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法定的安全许可证书,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法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无效。

项目发包部门应选择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经济能力的承包商。

第七条项目发包部门须在发包项目实施前,牵头完成公司与承包方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应符合国家法规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约定安全违约行为扣款条款及扣款方式。

第八条项目发包部门在发包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完毕后,应将合同、安全协议、承包方企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安全资质、人员安全资质证件等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并在项目进场开工前提交至安全管理部备案,承包方提交的安全文件复印件应加盖承包方印章。

第九条项目发包部门(直接使用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在发包项目实施前,应组织对承包方现场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作业方案、施工机具、临时设施等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进行验收,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由监理单位对承包方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开工前验收,验收合格发布开工指令方可施工。

第十条承包方对本单位承包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要求确保承包项目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落实保证现场生产安全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一条项目发包部门(直接使用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应制定细化的承包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规定组织对承包方安全监管,对承包方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书面责令承包方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多个承包方的,由项目发包部门(直接使用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现场安全管理或书面指定一个承包方负责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多个项目发包部门承包方的,由各项目发包部门联合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承包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发包部门(直接使用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应立即督促、协调承包方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并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及分管业务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按照事故上报流程报告公司领导。

第四章项目承租方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租赁项目发包部门在组织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对承租方的企业证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租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备国家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租赁项目发包部门在承租方进入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准备前,牵头完成与承租方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应符合国家法规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约定安全违约行为扣款条款及扣款方式。

第十六条租赁项目发包部门在发包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完毕后,应将合同、安全协议、承包方企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安全资质、人员安全资质证件等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并在租赁方进入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准备前提交至安全管理部备案,承包方提交的安全文件复印件应加盖承包方印章。

第十七条租赁项目发包部门或公司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由承租方负责对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建设(改造)的,承租方建设(改造)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监管部门验收或备案的,应在投入使用前取得**监管部门验收或备案合格许可。

第十八条租赁项目发包部门或公司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协议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书面责令承租方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承租方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所承租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并对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租赁项目发包部门或公司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立即督促、协调承租方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并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及分管业务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按照事故上报流程报告公司领导。

第五章参观、检查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观、检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察看的,接待对口部门应安排具备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人陪同,并根据参观、检查所进入的场所配备安全帽、安全鞋、防护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对口接待部门陪同人员应在参观及检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前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并确认相关方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在参观或检查过程中,对口接待部门陪同人员应做好对参观、检查人员的安全监护,避免参观、检查人员脱离安全监护,提示参观、检查人员不要触碰设备、设施按钮、开关。

第二十四条参观或检查过程中,参观、检查人员发生意外突发情况,对口接待部门陪同人员应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对项目发包部门备案的承包方、承租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出问题,印发书面整改单通知承包方、承租方的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以及承包方、承租管理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的承包方、承租方,可以按照安全生产协议约定扣除相应的安全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将各部门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季度安全绩效考核,对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关方安全管理的部门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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