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08 18:10:02 阅读 1327

1. 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为确保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作业场所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3. 引用标准。

1)gb2893《安全色》

2)gb2894《安全标志》

4. 职责。

4.1安全科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管理、认定、监管,建立台账;

4.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认定、设置和维护管理;

4.3全体员工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保养。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设置原则。

5.1.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5.1.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5.1.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5.1.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5.2设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目标物的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温、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的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2对安全警示标志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5.2.3安全警示标志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6.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6.1由各车间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安全警示标志配置需求,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后统一购置、配置并建立台账;

6.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内容,各生产车间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坏;

6.3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发放、**由安全科统一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的标志尽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可做废品处理。

7. 检查与维护。

7.1检查。

7.1.1作业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拆除;

7.1.2各车间应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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