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挂牌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 2023-11-08 00:45:03 阅读 6838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二00八年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挂牌分为鼓励、警告、警示牌三种。

一)“红牌”鼓励,版字为“扬州市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牌面:红底黄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到位,达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要求;

4、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基本达到示范工地水平。

二)“黄牌”警告,版字为“扬州市区建筑施工不安全工地”,牌面:黄底白字。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挂“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各方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市安监站下发停工通知书,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3、不服从市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

4、发生重伤事故,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现场隐患的;

5、施工现场管理脏、乱、差,处于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后水平的。

三)“黑牌”警示,版字为“扬州市区建筑施工发生死亡事故工地”,牌面:黑底白字。凡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外,挂“黑牌”警示。

第四条市安监站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对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红牌”鼓励和“黄牌”警告工地,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工地为“黑牌”警示工地。

第五条自确定挂鼓励、警告和警示牌的次日,“鼓励牌”由市安监站派员悬挂;“警告牌”、“警示牌”由项目负责人到市安监站领牌,亲自挂在建筑工地主要入口的显目位置处。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红牌”鼓励实行流动,由市安监站办公会研究确定,对连续多次挂“红牌”鼓励的工地,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挂“黄牌”警告的工地,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至七天,到期后由工程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摘除,不合格者继续延期挂“黄牌”警告。

第八条挂“黑牌”警示的工地,挂牌时间由市安监站根据事故性。

质、情节确定,一般为二十天,到期后由工程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监站检查合格后方可摘除,不合格者将继续延期挂“黑牌”警示。

第九条凡是被“黄牌”警告、“黑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市安监站将予以重点监控,加大检查频次,取消其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凡是被“黄牌”警告、“黑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将予以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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