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发布 2023-11-07 14:55:02 阅读 8304

2011-12-16阅读:54出处: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委办局、下级人民**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各乡镇人民**、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上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约谈分级。

一)市安委会负责对各区县人民**、市级各委办局、**在津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提级或指定约谈。

二)各区县安委会负责对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各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六条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约谈内容。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汇报。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八条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